哈尔滨市双合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黑0110执恢7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合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1)香民一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4月25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执行费8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截止至2021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合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600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合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合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合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合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晨
审判员陈自庆
审判员曹连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峰
书记员邱锋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