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03执恢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应负担案件款9392744元(其中:案件款9318750元,申请执行费73994元)。经查,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年
审判员陈兴昆
审判员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帅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