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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1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坤
联系方式:0951-4934255
注册时间:1999-02-10
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大坝镇
简介:
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安装施工、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设计及安装、音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凭资质证经营);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销售;电力工程、电厂运行与检修;机械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维护、维修;金属构件制作;建筑材料、门窗制作及销售;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网页制作及网站运营;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销售;园林花卉的种植销售;无损检测、理化试验、土建试验;焊工培训;物业服务;农作物、瓜果蔬菜、花卉苗木的种植及销售;农林牧业开发;水产、畜禽养殖及销售(凭资质证经营);生态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开发服务;设施农业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招标代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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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03执恢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应负担案件款9392744元(其中:案件款9318750元,申请执行费73994元)。经查,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年 审判员陈兴昆 审判员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帅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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