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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关水
联系方式:0573-82227705
注册时间:2000-12-29
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东升西路翠堤园别墅2号楼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以上均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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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奇根、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411民初1634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奇根、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洪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连明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明、被告沈奇根、被告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奇根、被告洪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13日,被告沈奇根向案外人童金祥借款1000000元,由原告及被告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洪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沈奇根未还款,童金祥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沈奇根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童金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根据法院执行通知书为被告沈奇根代偿了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17元和执行费21823元。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沈奇根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17元和执行费2182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洪建分别对上述款项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5807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沈奇根、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洪建未作答辩。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与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 1、借据1份,证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沈奇根向案外人童金祥借款1000000元,由原告及被告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洪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事实。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2、(2020)浙041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本金等进行确认,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沈奇根承诺归还借款的事实。经质证,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3、执行通知书1份,证明被告沈奇根未还款,童金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代被告沈奇根还款。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4、打款记录1份,法院执行款票据1份,证明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为被告沈奇根代偿了共计1026740元,转账至法院执行款专户。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5、委托代理协议1份,保险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及保险费用。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三被告均无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确系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费用,但双方未有该约定,故本院对该损失不作认定。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3日,被告沈奇根向案外人童金祥借款1000000元,由原告及被告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洪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沈奇根未还款,2020年1月19日,童金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号为(2020)浙0411民初377号。该案生效后被告沈奇根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3月10日,童金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根据法院执行通知书为被告沈奇根代偿了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17元和执行费21823元。现原告为代偿款事宜,故成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沈奇根所欠原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17元和执行费21823元,共计10267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二、被告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洪建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沈奇根的付款各承担1/3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91元,由被告沈奇根、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置信开发有限公司、洪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合议庭
审判员刘连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哲栋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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