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315-3218366
注册时间:2011-08-01
公司地址:唐山丰润区常庄乡常一村西
简介:
普通货运(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仓储、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办公用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农药、食品添加剂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经营商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冶金机械设备、矿山机械设备、水泥机械设备水暖器材、普通劳保用品、建材(不含木材)、钢材、陶瓷制品购销;货物运输代理咨询服务;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公司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李国霞、张健超等与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208民初612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霞、张健超、张健平与被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钢铁物流公司)、杨静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颖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健超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伟、被告天柱钢铁物流公司和杨静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鸿、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国霞、张健超、张健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死亡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张庆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提高对原告的赔偿比例,按70%赔偿比例赔偿为宜(原告当庭变更此项诉请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47751.3元,);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9日7时许,杨静超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唐山市二环路丰润区口路段时,与张庆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庆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九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经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查明,被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系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被告杨静超是其雇佣的司机。2020年3月13日,被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71148元、丧葬费37887.5元、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5653.6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764689.13元。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3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即在事故中非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仍应承担事故的70%至80%的责任。就本次事故的发生情况,死者张庆余驾驶非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冀B×××××/冀B×××××应承担事故责任的80%为宜,因此各被告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47751.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柱钢铁物流公司和杨静超当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在标的车证件齐全有效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责任比例我司认为过高。 经审理查明,张庆余于1958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李国霞与张庆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原告张健超,次子原告张健平,张庆余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20年11月29日6时45分许,被告杨静超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唐丰路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路光新庄子村口东侧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唐山管控备案号电动036335)向西左转的张庆余发生碰撞,致张庆余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1月29日作出冀唐证源法鉴[2020]病鉴字第7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庆余符合因交通伤致机体损毁死亡。2021年1月8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作出第130208120200000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杨静超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张庆余驾驶两轮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确保安全,确定杨静超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张庆余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告天柱钢铁物流公司系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所有人,被告杨静超系其雇佣的司机,该车在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时,杨静超持有有效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涉案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行驶证、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火化证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和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国霞、张健超、张健平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国霞、张健超、张健平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48875.09元;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40元,原告李国霞、张健超、张健平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梁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杉
判决日期
2021-04-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