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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洁
联系方式:010-68373522
注册时间:1999-06-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简介: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各型导弹武器系统、航天产品、卫星地面应用系统与设备、雷达、数控装置、工业控制自动化系统及设备、保安器材、化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计量器具、汽车及零配件的研制、生产、销售;航天技术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勘察;工程承包;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货物仓储;住宿、餐饮、娱乐(限分支机构);销售纺织品、家具、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除外)日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处理和储存支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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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之宝鼎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9763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之宝鼎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励企业)与被告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光达公司)、北京环境特性研究所(以下简称环境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集团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励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环、谭思颖,被告环境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宕、杜佳虹,被告航天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钟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光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鼎励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2017年签订的《航天光达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中所有鼎励企业与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间的权利义务约定;2、判令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航天集团公司连带承担向鼎励企业返还投资款1032.4万元及利息(以1032.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航天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3月10日,航天光达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线上平台发布名为“航天光达公司增资项目”的增资公告,拟募集不低于5162万元的资金。公告中包含如下信息:1.航天集团公司系航天光达公司主管部门,增资扩股活动系在航天集团公司批准下进行;2.航天光达公司提供了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4年至2016年间的各年度《审计报告》关键数据;3.航天光达公司提供了由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前2017年最近一期财务状况评估数据;4.航天光达公司声明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如违反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5.航天光达公司声明若意向投资人提出调查要求,在航天光达公司同意且投资人签署《尽职调查保密承诺书》的前提下,仅可审阅航天光达公司指定的提供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材料,且不得带走、复印或抄录任何资料。前述增资公告发布后,鼎励企业作为投资人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参与增资项目。在查阅航天光达公司提供的材料后,基于对航天光达公司业务性质涉保护、保密的理解,并出于对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审计主体、专业评估主体出具的审计及评估数据的合理信赖,鼎励企业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投资保证金并与航天光达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按照双方约定,鼎励企业于2017年5月17日与2017年5月25日分两次向航天光达公司指定账户转账投资款1032.4万元,成为航天光达公司合法股东,并于后续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鼎励企业自参与项目至完成出资手续成为航天光达公司股东之日止,不存在过错及过失,且依法、依规、依约定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了自身义务;成为股东后,依法、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职责。直至2019年4月,航天光达公司股东会讨论拟以可低至2017年增资扩股股权价格70%的价格引进外部投资者;同年5月,股东会审议航天光达公司贵阳分公司改制方案,以放弃对该分公司的控股权为代价引进外部资金,用以缓解后续运营资金压力;同年8月,股东会讨论公司向股东及外部单位借款500万元议案。同时,与股东会决议中体现出来的公司经营问题相对应,2019年5月的董事会会议也明确提示,航天光达公司“面临持续重大经营危机”,“面对公司严重亏损、资金断裂的危急局面”,并在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中提出分公司改制引资、压缩项目投入、拟向员工借款的方式延续运营。直至同年7月份航天光达公司经营状况已恶化至需“解除所有员工劳动关系,仅保留留守人员”的境地。根据该月董事会会议决议,确认航天光达公司处于业务停顿时期,高管人员相继辞职。此外,航天光达公司办公地址亦从2017年底增资后租赁的近千平方米场地转移至不足百平方米的场地。以上各种企业经营危机连发引起鼎励企业的关注。鉴于此,2019年12月4日,鼎励企业派员至航天光达公司办公场地行使股东查阅权。经查阅发现,自2014年起至鼎励企业投资入股前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增利润、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情况。航天光达公司在伪造会计资料后,于2017年的企业增资项目中提供给项目意向投资人,使鼎励企业基于对航天光达公司经营状况的错误认识而最终投资入股。基于此,鼎励企业于2019年12月20日向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航天集团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撤销增资协议并要求连带承担返还投资额本息的义务,至今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航天集团公司未回应。二、鼎励企业有权因欺诈行为行使合同撤销权。(一)航天光达公司的账目中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法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具体为:1、至2016年期末,应收账款中存在多笔2年以上账龄的应收款项,数额共计5924270元,未对此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6年期末利润及净资产的金额虚增。2、2016年期末记录的预付账款多为合同款,金额为3777069.94元,账龄均为2年以上。在具备不易保值性产品的交易中长期未对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造成利润及净资产金额大额虚增。3、截至2016年期末,其他应收款记账中存在借款用途为因职务行为而借用的房租、水电费、差旅费、活动费等的个人借款2930564.32元,应按照实际状况于2016年期末前确认为成本或费用,相应扣减利润及资产数据。航天光达公司未核算导致利润与净资产虚增。4、截至2016年期末,存在两笔账龄在两年以上的大额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总金额为8193000元。目前仍以原始金额留存在会计账中,显然无法变现应计提坏账准备。5、相应的会议费、差旅费、餐费、咨询费及无法确认项目归属的人员工资等支出款项均属于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应以存货报表项目进行核算,导致航天光达公司的利润及净资产金额虚增13875069.29元。6、通过关联方间虚假交易累计虚增销售营业收入31590000元。(二)航天光达公司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法定会计制度的行为依法属于欺诈行为,鼎励企业有权行使法定合同撤销权。首先,航天光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定会计制度核算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科目及与关联方间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不但虚增企业营业收入,同时将不应归集于资产类科目的款项支出伪装成企业资产,对应计提减值损失的公司资产不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减值处理,最终形成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增资活动中提供给意向投资人,造成业务繁荣、盈利能力强的假象,致鼎励企业对航天光达公司经营状况存在错误判断并最终作出投资决定。其次,根据航天光达公司于增资活动所披露的增资公告,2016年企业期末资产总额为4352.18万元,净利润为34.08万元,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为1409.07万元,上述数据均应结合其虚增金额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所有者权益已应下调为-6293801.6元,即航天光达公司当时已事实处于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的状态。而环境研究所于增资协议中声明以协议签订时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1409.07万元入股,系利用鼎励企业当时对所有者权益金额的错误认识,以根本不存在的所有者权益与鼎励企业签订协议,并将航天光达公司的实际亏损转嫁给鼎励企业等投资人。航天光达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基于鼎励企业无法接触更多由航天光达公司提供的经营数据资料,且出于对其业务系涉保护、保密产业的理解,及对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合理信赖,具备因航天光达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陷入错误认识的合理性,不存在过错及过失,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撤销与航天光达公司间的《增资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返还投资款本息的责任。三、环境研究所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增资项目进行前,航天光达公司系环境研究所举办的一人有限公司,环境研究所为航天光达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欺诈的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及相关高院的解答意见,环境研究所作为航天光达公司欺诈行为的实际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利用对航天光达公司的支配地位及不正当支配行为,致使航天光达公司失去独立法人人格地位,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突破航天光达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屏障,追究环境研究所连带责任。航天光达公司与环境研究所均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鼎励企业对航天光达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其实质交易对象是环境研究所。增资扩股前,环境研究所是航天光达公司的全资股东,其通过增资扩股形式引进投资人,实质是对环境研究所所持有的航天光达公司股权进行稀释及让渡,即鼎励企业作价取得环境研究所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基于此,鼎励企业与环境研究所、航天光达公司签署案涉增资协议。从增资扩股的决策流程,其立项、决议均由环境研究所提起,与航天光达公司构成完整的欺诈行为。案涉欺诈行为是“提供虚假财务数据资料”,该提供行为包括了环境研究所作为最终决策主体审慎审查后予以提供,环境研究所不能以未直接以其名义呈现相关欺诈资料为由免除其责任。换言之,在导致鼎励企业利益受损的结果中,航天光达公司与环境研究所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欺诈行为。三、航天集团公司作为欺诈行为的共同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从程序角度考察,因航天光达公司得以进行增资行为的先决条件为航天集团公司的增资行为事前审查及对缔约条款的事前审查,应认为航天集团公司的审查批准程序属于航天光达公司进行增资行为的前置程序,系增资程序中的环节之一,与航天光达公司行为构成完整的欺诈行为。同时,从实体角度考察,本案案涉欺诈行为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环境研究所支配航天光达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后,提交航天集团公司审批;航天集团公司作为最终决策主体未履行审慎的管理义务并作出决策,导致该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得以提供给鼎励企业等投资人。航天集团公司的审批及决策行为作为增资项目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共同构成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在导致鼎励企业合法利益损害的因果关系中,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航天集团公司的欺诈行为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原因力,故航天集团公司应对返还投资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航天光达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本案涉及增资扩股募集资本项目的目标企业是航天光达公司。在所有的股权转受让交易和增资扩股中,涉及的增资项目的资产评估、方案、作价等均由股东制定和实施,目标企业只是被动的交易对象。故航天光达公司只是本案涉及增资扩股募集资本项目的交易标的物,无任何权利参与决定增资扩股方案和交易价格制定等等。基于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航天光达公司不应承担鼎励企业的任何法律诉求。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线上发布的相关财务会计数据以及相关存货、应收应付等款项的产生和权利状态等关键内容,均来源于航天光达公司多年经营管理的实际记录。本案涉及增资扩股募集资本项目作价的2017年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航天光达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环境研究所委托合法、专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的。且2014年至2016年审计报表的审计结论均表明,“上述报表在所有重大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航天光达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即所有第三方审计报告是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故航天光达公司不应承担鼎励企业的任何法律诉求。 被告环境研究所辩称,鼎励企业的上述主张不符合事实且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航天光达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其行为代表其独立意志。环境研究所为航天光达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与环境研究所系航天光达公司相关行为的直接行为人,不具有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航天光达公司的股东,环境研究所关于航天光达公司的财务情况的判断来源于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航天光达公司2014年至2016年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均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上述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航天光达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无保留审计意见。鼎励企业仅以全资控股即主张环境研究所为直接行为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有严格的适用情形,环境研究所在控股航天光达公司期间,不存在任何滥用法人人格地位导致法人人格制度应予否认的情形,鼎励企业关于环境研究所对航天光达公司过度控制及人格混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一)环境研究所与航天光达公司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对于构成“人格混同”的常见情形,九民会议纪要作出了详细规定。环境研究所与航天光达公司的资产完全独立,且业务、人员、住所独立,不存在任何混同情况。尽管环境研究所作为航天光达公司的全资股东,但双方均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开展业务经营。环境研究所并未对航天光达公司的独立意志进行干预,亦不存在任何与航天光达公司的混同情形。鼎励企业直接以环境研究所控股为由主张双方之间构成人格混同,显属错误。(二)环境研究所与航天光达公司之间不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对于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常见情形,九民会议纪要作出详细规定。航天光达公司有其独立完备的治理机构及治理制度,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决策。环境研究所从未操纵航天光达公司的决策及日常运营,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航天光达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三、无论是增资扩股之前抑或增资扩股后,环境研究所从未非法攫取过航天光达公司的利益,鼎励企业关于环境研究所获益的主张不能成立。四、鼎励企业在增资扩股阶段,有充分尽职调查的权利并展开过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鼎励企业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认购新增股本,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商业风险,不能因投资发生亏损即轻易否定合同以及交易的稳定性。根据航天光达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的公告,航天光达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充分尊重投资意向人的知情权,允许投资意向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事实上,鼎励企业也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查阅了航天光达公司的所有财务资料。鼎励企业在起诉状中阐述的基于合理信赖未尽职调查的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符。退一步讲,在增资公告已经充分允许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鼎励企业是否进行尽职调查系其基于己方商业判断作出的选择,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商业风险。鼎励企业不能因为投资2年后,发现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即要求否定增资扩股协议以及交易的稳定性。五、鼎励企业入股航天光达公司后,即对航天光达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了解,其主张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经届满,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航天光达公司增资扩股后,新增股东即委派董事并召开与公司经营决策有关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议题通常涉及航天光达公司的财务情况。相关财务决算、利润分配的事项,均与航天光达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密切相关,鼎励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已经对航天光达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基础财务资料充分知悉。鼎励企业关于其在2019年12月4日才获知财务资料情况的主张,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亦不符合政策的商业逻辑,其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上,航天光达公司在增资扩股之时已经将财务资料充分向投资人披露,鼎励企业实际成为股东之后,更是对航天光达公司财务状况充分了解,其主张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已经届满,应予以驳回。 被告航天集团公司辩称,鼎励企业要求航天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一、航天集团公司的审批行为是依法履行国资监管程序。环境研究所在增资方案等需航天集团公司批准事项获得航天集团公司批准后,在航天光达公司股东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均为按公司法、国资监管规章所做的履职行为,并无不当。二、航天集团公司依法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无审核航天光达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法定义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1、企业增资决策的批准程序在前,审计和资产评估行为在后。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可以推断出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并不是国资监管批准的内容,而是应由审计评估机构负责。2、按照国资监管要求,航天光达公司引入新股东增资价格要依据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确定。本次评估报告以航天光达公司经过审计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进行的估值,而制作财务报表数据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此外,航天光达公司有独立完备的治理机构及治理制度,该项目所使用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均为增资企业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且财务信息质量应由航天光达公司负责,与航天集团公司无关。3、鼎励企业在增资扩股阶段,有充分的尽职调查的权利,该权利是项目所在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所保障的。三、航天光达公司按其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独立决策,收益及责任也是独立享有和承担,航天集团公司的审批不是其决策的依据。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航天光达公司应对增资行为独立自主进行决策,最终是否作出同意增资的决策还应考虑市场变化等因素,航天集团公司的审批结果不是其决策的唯一依据。事实上,市场上存在通过国资监管审批但最终未完成增资的案例。2、航天光达公司的增资款均用于企业经营支出,没有证据显示航天集团公司和环境研究所侵占企业增资款或因此获得直接收益,进一步说明航天光达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其独立自主的行为,收益及责任也是由航天光达公司独立享有和承担,与航天集团公司无关。基于以上理由,航天集团公司请求驳回鼎励企业对航天集团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0日,航天光达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航天光达公司增资项目》。其中载明:一、增资人承诺。航天光达公司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增资是航天光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航天光达公司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航天光达公司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义务;4、航天光达公司承诺将按照不低于增资公告披露的投资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等要求和条件择优选择投资人并签订增资协议。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二、项目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金额为不低于5162万元,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75%,拟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1050万元。三、投资人基本情况。股东为环境研究所持股100%。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2016年资产总额4352.18万元、负债总额2943.11万元、所有者权益1409.07万元、营业收入1005.15万元、利润总额43.8万元、净利润34.08万元。2015年资产总额3860.61万元、负债总额2485.62万元、所有者权益1374.99万元、营业收入1855.88万元、利润总额18.57万元、净利润78.65万元。2014年资产总额3349.01万元、负债总额2052.67万元、所有者权益1296.34万元、营业收入3867.01万元、利润总额610.41万元、净利润540.83万元。上述三年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均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显示,填表日期2017年2月28日,资产总额为4222.57万元、负债总额2934.62万元、所有者权益1287.95万元、营业收入0元、利润总额-121.11万元、净利润-121.11万元。增资行为批准单位为航天集团公司批复。四、投资人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其中增资条件8、本项目公告期即进入尽职调查期,若意向投资人提出调查要求,在增资人同意且意向投资人签署《尽职调查保密承诺书》的情况下,以审阅增资人指定的提供给交易所的材料方式进行,且不得带走、复印或抄录任何资料,增资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对其他问题给予答复。增资人可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要求意向投资人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人进行核实和确认。五、信息披露期为40天。六、择优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等等。 后,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与鼎励企业、湖南长株潭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株潭公司)、共青城本翼联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企业)签署《增资协议》。其中约定:第四条,增资款及增资期限。1、航天光达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50万元增加至1400万元。2、出资人各方出资及出资期限,环境研究所出资1409.07万元,其中35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持股比例为25%;长株潭企业以现金形式增资2753.1万元,其中56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2193.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占公司股份的40%;共青企业以现金形式增资1376.5万元,其中28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1096.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占公司股份的20%;鼎励企业以现金形式增资1032.4万元,其中21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822.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占公司股份的15%。增资协议签署后,长株潭公司、共青企业及鼎励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因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其他规定。1、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已经获得航天集团公司批准,本增资协议在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等等。 2017年5月17日,鼎励企业向航天光达公司转账774.4万元。 2017年5月25日,鼎励企业向航天光达公司转账258万元。 2017年10月25日,鼎励企业经工商登记为航天光达公司的股东,航天光达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同时,鼎励企业向航天光达公司委派有董事吴涛。 2019年12月20日,鼎励企业向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航天集团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2019年上半年鼎励企业通过财务会计资料及2019年度上半年的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发现航天光达公司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公司员工人数显著减少,且业务已实质处于全面停滞状态。为维护自身权益,鼎励企业于2019年12月4日行使股东查阅权,确认航天光达公司自2014年至鼎励企业投资入股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增数据。航天光达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鼎励企业要求撤销《增资协议》并要求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航天集团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上述律师函显示已签收。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本案所涉增资因涉及国有资产,所以是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完成。环境研究所主张本案增资的挂牌价格系由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其具有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鼎励企业称其系依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的公告以及公告上显示的近三年审计报告而选择增资航天光达公司;虽然当时航天光达公司公告的数据显示净利润为负值,但其考虑到航天光达公司系央企,并结合三年的审计报告数据综合考虑后决定增资;认可其增资时看到了公告中提及有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但主张基于对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的信任,故没有仔细看上面列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就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与审计报告予以了核对,发现数字能够对上就决定增资。环境研究所主张鼎励企业除了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已公示的信息进行查看外,还委派了三名会计师到航天光达公司进行了一周的尽职调查。鼎励企业认可增资前其曾实地到航天光达公司的现场查看过,但并未进行尽职调查,因航天光达公司称相应材料涉及军工,故能出示的均已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示。 鼎励企业主张因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航天光达公司召开的三次股东会及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均显示航天光达公司已陷入经营困难,且航天光达公司的营业场所亦从1207.75平米变为90平米,故其于2019年12月4日到航天光达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了航天光达公司2017年前的财务报表才发现航天光达公司在增资阶段提供的财务数据虚增利润及净资产,隐瞒真实财务情况,具体情形与起诉书列举一致,包括:1、将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未计提减值准备;2、未将相应支出确认至费用科目计入当期损益;3、与关联公司间存在虚假的关联交易,上述均导致2016年期末利润及净资产虚增,提交应收账款账龄表、预付账款账龄表及余额明细表、其他应收款账龄表及余额明细表、存货账龄明细表、科研成本辅助明细账、资产负债表、序时账、《技术开发合同》、会计凭证予以佐证。环境研究所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上述证据无法反映航天光达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相应的财务记录是根据当时真实的经营情况所记录,航天光达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提交了航天光达公司2015年至2017年的审计报告予以佐证;主张增资时航天光达公司披露的资产数据亦系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增资扩股之法律意见书》予以佐证。上述审计报告中均记载有“上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航天光达公司相应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鼎励企业认为航天光达公司在增资阶段提供的财务数据存在违法核算及与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以虚增利润及净资产的欺诈行为,环境研究所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计算出虚假的所有者权益与投资者划分股权比例也构成欺诈,故其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58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48、157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增资协议》中所有鼎励企业与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并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环境研究所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在增资前鼎励企业已经对航天光达的财务状况进行过相应的尽职调查,鼎励企业系基于自身商业判断认购的新增股本,其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并且鼎励企业最晚在2018年7月通过参加航天光达公司的董事会也有机会详细了解航天光达公司的财务状况、审阅会计报表和年报,故鼎励公司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已经过,提交2018年7月的董事会决议及2018年12月的股东会决议予以佐证。其中2018年7月的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包括《2017年下半年财务决算报告》,2018年12月的股东会决议就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鼎励公司认可决议的真实性,但主张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具体的财务数据及资料,并且其仅委派有一名董事参加董事会,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其系在2019年12月4日行使股东查阅权后才知晓航天光达公司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的情况,故其并未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鼎励企业主张因航天光达公司的增资项目系由航天集团公司决定,故航天集团公司与航天光达公司、环境研究所共同导致了鼎励企业的利益受损,故航天集团公司应就投资款及利息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航天集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审批行为系依法履行国资监管程序,并无审核航天光达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法定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鼎励企业提交的企业公示信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页截图、《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审批表、律师函、快递单、应收账款账龄表、预付账款账龄表及余额明细表、其他应收款账龄表及余额明细表、存货账龄明细表、科研成本辅助明细账、资产负债表、序时账、《技术开发合同》、会计凭证、年度报告、银行业务回单,被告环境研究所提交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增资扩股之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企业公示信息、员工花名册,被告航天集团公司提交的章程、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福建之宝鼎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974元,原告福建之宝鼎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唐盈盈 审判员李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晓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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