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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7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乡林
联系方式:0470-6562006
注册时间:2000-08-01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育林街 17号
简介:
煤炭生产、销售。 物资采购、供应;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铸锻件及日用零部件制造;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日用百货、副食品销售,煤炭及制品批发,房屋建筑工程;工矿、工程建筑;市政设施管理;建材批发,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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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志与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7民终249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立志因与被上诉人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扎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立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扎煤公司赔偿张立志自1998年至2020年工资待遇差额321600元,2020年以后工资应按照高级政工师待遇发放。事实和理由:一、张立志在退休之前一直在政工岗位主持工作,1997年参加高级政工师职称申报并通过了评审。由于企业责任,将张立志高级政工师晋升档案丢失,档案内包含晋升高级政工师的申报及评审通过材料,扎煤公司应当赔偿因此给张立志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张立志一审提供证人马某的作证视频及文字材料,内容连贯且客观真实。马某不在本地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张立志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提交视频和文字证明,但一审法院却以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为由,对证明内容不予采信,有失公允。三、当时全国技术职称、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均以(1987)煤干字第258号文件为标准。晋升高级政工师职称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备相应学历,二是具备中级职称,三是在岗工作。煤炭工业部把高级政工师的评定权下放到各矿务局,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晋升条件均可申报,通过评审则直接晋升高级政工师。张立志是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获得中级职称,一直在职主持政工工作,完全符合晋升要求。1996年,张立志申报高级政工师职称,填写了登记表并通过评审。一审法院认定张立志不必然晋升高级政工师错误。四、扎煤公司提出自1993年3月起张立志已不从事政工工作,不具备申报高级政工师条件的理由没有依据。为了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需要,扎赉诺尔矿务局成立第三产业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实行双重任职或交叉任职,张立志时任经济技术开发部主任,仍然属于政工岗位。五、扎煤公司认为张立志的请求超过劳动仲裁时效错误。扎煤公司丢失了张立志的晋升档案,导致张立志遭受经济损失,张立志的请求不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扎煤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张立志起诉称1996年申报高级职称,由于单位原因导致其未能享受高级政工师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张立志于1998年退休时就知道争议发生,在22年后起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二、煤炭工业部(1987)煤干字第258号文件只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张立志主张评定高级政工师适用该文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即便适用该文件,文件也规定需经评定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才能授予高级职称,并非张立志所称满足条件即授予高级职称。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立志的上诉请求。 张立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扎煤公司赔偿张立志自1998年至2020年工资待遇差额321600元,2020年以后工资应按照高级政工师待遇发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立志于1970年到扎煤公司的前身扎赉诺尔矿务局工作,1991年取得中级政工师职称,1996年3月到第三产业管委会任职,1998年5月因工伤退休。自1998年起,张立志因职称待遇问题上访,上级单位责令扎煤公司处理。张立志于2020年3月25日向满洲里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张立志主张其具备晋升高级政工师条件并进行申报,因扎煤公司丢失申报材料致使其没有按期晋升,张立志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该主张。张立志提交的文件写明系专业技术职称考核适用,即使如张立志所述高级政工师也适用,文件也规定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要经考核,并不是具备条件便全部或必须任命。高级政工师职称晋升不是普升,需要进行申报及评定。张立志陈述当时特定历史环境下符合申报条件的都能获得高级政工师技术职称,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也不符合文件要求,张立志主张其完全符合晋升条件,申报后应晋升为高级政工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要求扎煤公司赔偿未晋升职称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立志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张立志提交网络下载打印的国务院《关于撤销中国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公司的通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企政职某某号《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证明中国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公司于1994年3月1日被撤销,不能评定高级政工师职称,煤炭工业部(1987)煤干字第某某号文件在企业系统先行适用于高级政工师的评定工作,《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企政职某某号《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进一步制定评定规则,内容与第258号文件相吻合。 经质证,扎煤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当年煤炭行业隶属于煤炭工业部,应适用煤炭工业部(1987)煤干字第258号文件,该文件不适用于高级政工师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企政职某某号《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不适用于煤炭行业。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扎煤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张立志自述在2004年工资套改时发现单位没有按照高级政工师晋升其工资待遇,自此开始走信访程序。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立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马然 审判员王宝珍 审判员王子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欢 书记员姜楠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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