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宝与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韩立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鲁1625民初508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宝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韩立永、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洪宝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刘洪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刘洪宝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彬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峰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