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萍
联系方式:021-57746822
注册时间:1996-10-28
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5幢3楼B座
简介:
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李某某与戴某某、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7民初12239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王某某、第三人蒋慧、许小凤、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松公司)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蒋慧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董锦锦、秦凤凤,被告戴某某,被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陈颖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许小凤、方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后依原告李某某申请,本院追加汪春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董锦锦、秦凤凤,被告戴某某,被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陈颖,第三人汪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许小凤、方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后依原告申请,对系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董锦锦、秦凤凤,被告戴某某,被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陈颖,第三人方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沈连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许小凤、汪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中属于戴捷的遗产份额二分之一的份额归原告所有;二、依法判令坐落于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中属于戴捷的遗产份额法定继承;三、判令夫妻共同债务20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的二分之一由原告承担,其余由法定继承人承担(利息按照年利率18%,自2018年10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夫妻共同欠款12000元的二分之一由原告承担,其余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比例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戴捷与原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被告戴某某。被继承人戴捷与前妻生有一女即被告王某某。2019年2月27日,戴捷因病死亡。戴捷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为系争房屋,目前产权登记在第三人方松公司名下。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购买系争房屋向第三人许小凤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及向第三人汪春借款12000元。戴捷去世后,原、被告多次协商遗产与债务的问题未果,故原告诉如所请。 被告戴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于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对于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人许小凤书面述称,原告与戴捷买房子钱款不足,故向其借款。其借给原告与戴捷200000元,并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8%。其于2017年10月3日将200000元汇入原告账户中,并写明用途为购房。2018年底,戴捷向其支付了第一年的利息36000元,此后原告与戴捷未再归还过利息及本金。 第三人方松公司述称,系争房屋目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但现在已经可以办理小产证了,只要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即可办理。 第三人汪春述称,是原告向其借款的,要求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向其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戴捷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被告戴某某。戴捷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即被告王某某。戴捷于2019年2月27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戴捷生前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戴某某共同生活,主要由原告照顾。 一、系争房屋情况。 2015年10月29日,戴捷作为被征收人与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4-21-1263):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扬州路XXX弄XXX号,房屋性质为公房。产权调换房屋共计2套,即坐落于佘山北48A-02A地块2栋西2单元603室房屋及系争房屋,戴捷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手续前应支付差额款项计328288元。 2018年9月21日,戴捷、李某某与第三人方松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戴捷、李某某向第三人购买系争房屋,于交房时已付清全部房款。后系争房屋交纳住宅维修资金3302.64元。2019年6月14日,系争房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9年7月15日,第三人方松公司开具系争房屋的购房发票,房款为1190924.41元。第三人方松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购房差价系交给动迁办,并非交给该公司。原告无法提供其他交纳购房差价的凭据。 系争房屋现登记的权利人为第三人方松公司。 双方当事人对系争房屋的价值有异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对系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由法院指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21年1月7日,该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系争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930000元。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由原告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其给予被告戴某某和王某某相应的折价款。 二、其他属于戴捷的遗产。 截至戴捷死亡之日,原告中国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余额为12070.67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戴捷活期存折(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余额为7615.21元,于2019年3月27日被取出7615.20元;被告戴某某收取戴捷丧葬补助金16516.40元。 三、第三人许小凤与原告钱款往来情况。 2017年10月3日,第三人许小凤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汇款200000元,用途备注为购房。双方未签订借条。 2019年1月28日,戴捷活期存折(账号XXXXXXXXXXXXXXXXXX)转账支出36000元。原告与第三人许小凤认为系支付200000元借款的一年利息。 四、第三人汪春与原告钱款往来情况。 2019年2月1日、2月2日,第三人汪春通过银行账户分别转账给原告10000元、2000元。 五、丧葬费支出。 为办理戴捷丧事,被告戴某某支出殡殓服务费4900元、墓建及碑文刻字费6500元。被告戴某某主张另支付殡葬一条龙服务费用2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结婚证、户籍摘抄、证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单笔交款通知、房屋交接书、购房发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房地产估价报告、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汇款申请书、活期存折、丧葬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二、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戴某某292452.88元; 三、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292452.88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评估费6593元,合计诉讼费1619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6113元(已付),由被告戴某某负担5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王某某负担5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张欣
判决日期
2021-04-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