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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3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绍宁
联系方式:13737684332
注册时间:2002-04-28
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第3幢B单元1702号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养护,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堤防工程施工,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城市轨道工程施工,特种专业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投资管理(金融、保险除外),建筑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脚手架、五金交电、灯具、电信器材、日用百货、机电产品、建筑化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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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生与龙圣文、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281民初266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道生与被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业通)、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公司)、被告龙圣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彦雷于2021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道生及其诉讼代理人徐宗宪,被告龙圣文、广西业通诉讼代理人王柳青、中铁四公司诉讼代理人余本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道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圣文立即归还欠款1263000元,并自2020年8月12日之日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本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被告龙圣文付清欠款为止。诉讼中,原告刘道生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广西业通、中铁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在河南省阳地区做天然气工程中认识,被告龙圣文在做贵州省六盘水地区修公路工程因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刘道生借款,原告刘道生先后共计从资阳农业银行汇给被告龙圣文400000元及原告刘道生代其向他人借款等共计借款1263000元,经原告刘道生多次要求归还款,被告龙圣文于2020年8月12日向原告刘道生写下欠条一张,但是拒不归还,且原刘道生所借款项均是通过被告龙圣文使用在另外二被告的涉案工程上,故要求被告广西业通、中铁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龙圣文辩称:1、本案是借款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本案债务是400000元不是1263000元,原告刘道生出具的全部是2019年的收据,本年底还清;3、钱是被告龙圣文借的,由被告龙圣文还,与业通公司、中铁四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广西业通辩称,一、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顾名思义,应是处理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施工合同,原告从未在“南星至冷风口(K5+850-K10+961)段工程”进行任何施工,也未供应任何材料,该工程不欠付原告任何工程款。根据原告在诉状里的陈述,是龙圣文在做贵州六盘水地区修公路工程因缺乏周转资金而向其借款的,从其提供的转账回单可以证实龙圣文于2020年1月14日向其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本案原受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也是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受理的。龙圣文于2020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不具有真实性,据龙圣文称,该欠条是其与原告协商虚构高额债务,然后让原告凭欠条向工程发包方中铁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和欠付的石油款,待款项到后龙圣文与原告再按本金40万元和月利率5%的利息进行结算,后因石油款的支付手续出现问题,原告无法代领石油款,因而才持此欠条提起诉讼。除了欠条,原告无任何证据能证明其向工地供应了何种材料,该欠条落款时间是2020年8月12日,而欠条里承诺还款的时间也是2020年8月12日,足以说明欠条内容的虚假,如果能承诺当天偿还欠款,何必要书写欠条,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本案的欠款并非工程欠款。退一步,如果认为欠条能证实龙圣文欠原告的材料款,那也只能按买卖合同纠纷,而买卖合同同样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欠谁付,龙圣文欠原告的材料款就应由龙圣文自行偿还。二、本案的债务并非1263000元,而是40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其于2020年1月14日转账给龙圣文40万元,双方并无借款合同或借条约定有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偿还本金40万元,其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三、被告业通公司不应承担借款的偿付责任。首先,根据前述说明,本案案涉的款项不是工程欠款,而是龙圣文个人向原告所借的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业通公司承担连带的偿付责任。其次,被告业通公司与龙圣文之间的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龙圣文是“南星至冷风口(K5+850-K10+961)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业通公司与中铁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业通公司又与龙圣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合同价与被告业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一样,均为12728666元。合同约定业主支付工程款到被告业通公司账户后,被告业通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3%收取管理费及项目经理费、安全员费和税款后,其余的工程款全部转给龙圣文,合同还约定因施工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龙圣文自行承担。现龙圣文在施工过程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也应由龙圣文自行偿还。原告与龙圣文之间是借贷关系,原告的义务是向龙圣文交付借款,原告已向龙圣文转账出借出借款,其义务已经完成,至于龙圣文收到借款后的用途,龙圣文有自由支配权,原告不能回龙圣文用于工程建设,就要求工程承包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退一步,如果认为本案的欠款不是借款,而是工程款,被告业通公司也不应承担连带的偿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业通公司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龙圣文与发包方的结算单,龙圣文在施工过程中中途退场,已经与发包方终止合同关系,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发包方应付的工程款为4131072元,其中转到被告业通公司账户为1000000元,余款3131072元已经由发包方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钱、机械费、材料费等。被告业通公司收到发包方转来的工程款1000000元,扣除管理费15000元(1.5%)和税款60000元(6%)后,余下925000元已经全部转给龙圣文,被告业通公司没有欠付龙圣文的工程款,因此,即便本案的欠款为工程款,因被告业通公司没有欠付实际施工人龙圣文工程款,被告业通公司也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综上,被告业通公司认为,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龙圣文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的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其工程材料款1263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四公司辩称,原告刘道生与被告中铁四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1、由于龙圣文现场管理不善,于2020年8月底被清场,因此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清场后,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了结算协议;2、由于龙圣文现场管理不善,造成工程款无法完全支付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材料费用及机械费用经双方协商动用了履约保证金支付了机械款和材料款;3、业通公司所有的支出并没有经过中铁四公司,而是通过盘州市交通局代付的;4、中铁四公司与业通公司的结算是在9月份,并不能预见以后存在诉讼的问题,因此结算是真实的,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相互串通。5、被告中铁四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借钱给被告龙圣文与被告中铁四公司无关。被告龙圣文只是作为广西业通在被告中铁四公司总承包的项目中部分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其个人与被告中铁四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被告中铁四公司只与广西业通存在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也是被告中铁四公司是依据“六盘水市“十三五”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将部分施工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广西业通而形成的,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中铁四公司无关。二、被告中铁四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法定责任:1、2020年8月底,由于龙圣文管理混乱、进度严重滞后,被强制清场,并于9月初完成退场结算,其结算总金额为4454363元,扣除甲方供应的材料款及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剩余应付款为2017894元。之后,被告中铁四公司分两次将剩余款项在2020年11月底前已全部付清;2、2020年10月30日,被告中铁四公司将被告龙圣文及广西业通下属的所有施工班组召集至项目部,由于广西业通的剩余款项无法满足支付其下属班组的全部债务。后经广西业通的负责人龙圣文申请,愿意将此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用于偿还各班组的债务,项目部同意了龙圣文的申请。至此,广西业通在被告中铁四公司处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及债务。因此不存在“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法定情形,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欠款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三、广西新太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中铁四公司供应油料,是被告中铁四公司与广西新太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虽然授权书经办人是龙圣文,但与本案无任何关系。综上理由,请驳回原告刘道生对被告中铁四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龙圣文在承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县星到冷风口(K5+850-K10+961)段工程项目过程中向原告刘道生借款400000元。在此期间,原告刘道生还为被告龙圣文支付了水泥费、设置电器、山西房费、产权押金、生活费、包车费等部分费用,并自2019年11月13日起多次直接支付或转款给被告龙圣文,被告龙圣文以收款人名义在原告刘道生的各项支出记录中签名(其中含有部分借款及利息)。此后,被告龙圣文于2020年8月12日向原告刘道生出具一份欠条:“今欠刘道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县星到冷风口(K5+850-K10+961)段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材料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63000元,本人龙圣文承诺于2020年8月12日前付清…”于2020年9月18日向原告刘道生出具了两份委托书委托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农村公路经理部代为支付油款600000元,支付保证金500000元合计1100000元给原告刘道生。后因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农村公路经理部未代为支付上述款项,双方产生争议,原告刘道生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有,原告刘道生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龙圣文向原告刘道生出具的欠条、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龙圣文在施工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的借据、原告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条、委托书,被告广西业通提交的内部承包合同、委托书、收据及原告刘道生的陈述、被告广西业通、中铁四公司的辩解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原告刘道生提交的广西太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波与龙圣文的聊天截图、中铁十八局现场项目负责人余本好与原告刘道生的聊天记录、保函,被告广西业通提交的广西业通与中铁四公司的结算协议书、转账凭证、证明、被告中铁四公司提供结算协议书、收据,《解除合同协议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龙圣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道生欠款400000元,2020年8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直至上述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道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4元,由被告龙圣文负担3650元,原告刘道生负担4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方彦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丽 书记员何芳芳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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