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与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3民初41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美诉被告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民集团(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中民集团遵义新蒲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美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民集团(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中民集团遵义新蒲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王美工程款2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民集团(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中民集团遵义新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021年3月2日,原告王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美负担;由原告王美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284251元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晶晶
审判员梁华勇
审判员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守迪
判决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