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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功宇
联系方式:13117272333
注册时间:2013-01-28
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26号-2-205(仅限办公用途)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矿山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安装)、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冶金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房屋装饰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施工劳务;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铁路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地质勘察;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矿产品(不含煤炭及国家限制、禁止与需许可事项)、机械设备及配件(不含国家限制、禁止与需许可事项)、商品混凝土、金属制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照明电器、劳保用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批发及零售;防水建筑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钢管扣件、机械设备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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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高新区凹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鄂0591民初5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高新区凹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培训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泰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一冶公司)、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瑞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日、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凹凸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民、被告百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宇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均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3月11日,凹凸培训公司因百泰公司现对泰富大厦1至4楼的玻璃幕墙进行维修,拟与本案外墙维修损失一起协商处理,同时认为案涉侵权行为并非百泰公司所实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百泰公司的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凹凸培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933.07元(2020年7月至11月的房租168880.78元、7月至11月的物业费7218元、喷绘广告费1834.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百泰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百泰公司开发建设的宜昌市泰富大厦一期商业二层约721.8平方米房屋作为教育文化培训机构使用。2019年5月18日再次续签租赁合同。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影响,原告停止经营,2020年6月恢复经营。泰富广场系被告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承包施工,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泰富广场外墙存在墙砖空鼓、脱落等安全隐患,需要修复,存在过错,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宇瑞公司实际施工。被告在泰富广场外围设置围挡、搭建脚手架等建筑设施进行返工和维修,导致进出通道明显受阻,且施工搭建的跳板经常掉落粉尘,未完全做好安全防护,围挡施工后,对商户的采光、日照也产生影响,施工单位又人为延误工期,致施工持续数月之久。原告是从事幼儿及中小学生教育培训,对经营场所安全防护要求很高,被告施工导致经营场所通道识别困难且实际进出距离较以前变长,导致学生家长及客户不再将孩子送来学习,甚至退费退学,原本醒目的广告标志也被搭建的脚手架包围,外墙修复施工行为对原告造成经营上的利益损失,利益损失包括经营利润的减少和租金、物业费等。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所受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百泰公司辩称,1.百泰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房屋在泰富广场商业区二楼,维修外墙砖脱落部分在五楼以上的住宅区,百泰公司出租给原告的房屋并无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百泰公司因外墙脱落已起诉泰富广场原施工单位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承担修缮义务,生效判决已判令二被告履行,百泰公司未参与修缮,也不属修缮义务人。3.在外墙维修过程中,原告是否产生经营损失、损失数额、是否与外墙维修存在因果关系均应举证证明。 被告一冶集团公司辩称,1.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2.一冶集团公司对原告未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原告主张的损失实际是2020年7至11月期间承租百泰公司房屋的租金和物业费,但原告该期间都在正常使用案涉房屋,不存在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一冶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一冶集团公司。 被告宇瑞公司辩称,1.百泰公司因与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受疫情影响,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难以组织人员来宜昌施工,但泰富广场1、2号楼的外墙砖随时有脱落的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情况紧急,法院决定由宇瑞公司进场施工,宇瑞公司是接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后进场施工的,与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不是分包关系。2.宇瑞公司进场施工后,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凹凸培训公司与百泰公司的承租事实 2019年5月18日,牛人教育咨询(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人咨询公司)与百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百泰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城东大道××大厦××商业××约721.8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文化课培训机构使用,租赁期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租金44.99元/平方/月,每年环比递增4%,物业费每月1443.6元,租金和物业费均按季支付,“租赁期间,若甲方进行外立面改造,乙方同意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时配合甲方实施”。牛人咨询公司与凹凸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时进,同年6月12日,百泰公司与凹凸培训公司、牛人咨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由牛人咨询公司变更为凹凸培训公司。 二、百泰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外墙维修诉讼和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日,百泰公司向本院起诉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以二公司是泰富广场1、2号楼的施工方,其承包施工的外墙砖多处出现空鼓现象、存在随时脱落的风险、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二公司承担继续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本院作出(2019)鄂059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后,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2019年11月8日,双方达成(2019)鄂05民终2761号调解书协议: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立即返工、修理泰富广场1、2号楼全部外墙砖及防水,消除外墙砖空鼓、脱落的安全隐患,并就维修部分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等。 2020年1月10日,百泰公司就276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立即对泰富广场1、2号楼剩余全部外墙砖予以铲除,外墙砖铲除部分防水予以返修,并以同等色调油漆修复外墙砖铲除部分。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暂时难以组织人员到宜昌施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勘察现场,发现泰富广场1、2号楼剩余的外墙砖随时有脱落的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情况紧急,本院向社会公开招募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后,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由宇瑞公司进场施工,并向宇瑞公司发《通知书》。 三、宇瑞公司维修施工情况 2020年5月17日宇瑞公司进场施工,对泰富广场1、2号楼外墙面修整工程搭建了安全防护棚,留有安全通道和1个出入口满足车辆、人员通行,并经专家和监理单位对该安全防护施工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7月1日在安全防护棚一侧又补开2个出入口方便人员进出,其中1个出入口正对凹凸培训公司。武汉一冶公司派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安全监管。施工完毕后,2020年12月10日拆除全部架体。泰富广场5楼以上是外墙砖,1-4楼外墙为玻璃幕墙,不在维修范围。 四、其他事实和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 2020年7月11日凹凸培训公司复工,一直使用房屋至今,未向百泰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 关于凹凸培训公司主张的喷绘广告费用1834.29元,发票日期虽是2021年2月1日,但喷绘材料物料清单时间是2020年7月4日,结合照片,可以证明凹凸培训公司在2020年7月4日制作了喷绘横幅,但该横幅上不仅有“正在营业,由此进入”的路引内容,也有培训广告的内容,该横幅在凹凸培训公司承租房屋楼栋入口附近,并非对无法辨识道路的必要指引,该横幅费用的支出并非是维修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不能证明是凹凸培训公司的受损事实。 关于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提交消防通道关闭的照片,拟证实清运拆除件延时是因凹凸培训公司强行封闭更为便利的通道所致。本院认为,照片既无法反映通道铁门封闭是凹凸培训公司所为,也无法反映封闭行为会导致拆除件运送路程增加、拆除时间延长的相关事实,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宜昌高新区凹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由宜昌高新区凹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巧银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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