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0681民特3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兴市联益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1.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位于广西东兴市地块)的地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4331652.82元及利息437647.18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另计,包括复利和罚息,按借款合同规定计付);3.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违约金429950元;4.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担保物权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3日,申请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东兴市盛泽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编号:898402172162923),约定被告在期限内可向申请人申请1500万元额度内使用借款用于经营花卉,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单笔借款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9月23日,合同还约定了利息、罚息等计算方式。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还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898404171812388),约定被申请人其所有地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位于东兴市地块)的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东兴市不动产第××号],在东兴市盛泽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2017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桂(2017)东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97号登记证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19日将东兴市盛泽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贷款项1500万元打入合同约定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东兴市盛泽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20年12月20日止,尚欠申请人本金14331652.82元及利息437647.18元。
被申请人东兴市联益有限公司称,1.借款和抵押是事实,由法院依法裁决;2.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由于被申请人不是借款人,具体利息数额由法院核实;3.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被申请人受到影响,希望减免违约金的数额
判决结果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东兴市联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兴市地块)的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东兴市不动产第××号]。申请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4331652.82元、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在2020年12月20日前为437647.18元;2.从2020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42995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胡家铭
人民陪审员温基业
人民陪审员劳永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彦宏
书记员曾繁媚
判决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