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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欣
联系方式:023-88260437
注册时间:2000-05-30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上邦路3号附9号
简介:
高科技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电器机械、电器工程控制系统、户用中央空调系统、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销售计算机、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工业项目和建设项目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经营)『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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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74执23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重庆上邦酒店有限公司、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8)沪74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重庆上邦酒店有限公司、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并未履行。 二、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重庆上邦酒店有限公司、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11.89元,交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70账户内资金2263.11元;冻结并划拨了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8账户内资金48811.32元。上述执行款已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北路X号X期X栋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715、716、717、905、906、915、916、917、920、921、1314、1421、1624、1627、1815、1816、1819、1904、1912、1917、1918、1919、1920、1928、附46、附47、附52、附53、附54、附73、附90、附93、附98、附100、附101、附102、附103、附104、附105、附110、附111、附112、附116、附117、附118、附119、附120、附124、附134、附135、附141、附142、附144、附159、附177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22日,对上述抵押房产及被执行人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北路XXX号附32、附71、X幢1-1、1-3、X幢19-1、19-3、X号西城汇负X-地下超市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3年5月21日止。届时如需续行查封,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经实地调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中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北路X号附46、附47、附52、附53、附54、附73、附98、附100、附101、附102、附103、附104、附105、附134、附144、附159、附32、附90、附93房产启动评估及拍卖程序,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第二次流拍价抵债。剩余房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原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四、因被执行人逾期并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鉴于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肖凯 审判员杨现正 审判员黄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岗 书记员杨尧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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