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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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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祖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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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黔行申601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黔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兴村镇银行”)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行终1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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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红河公司申请再审称,在原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证据原件证明其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一审裁定未积极回应群众合理期待,保障依法合理行使诉权,有损申请人利益及恐危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原二审裁定在申请人提供法律依据充分证明划拨的土地在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前不得转让的前提下依然维持原一审裁定,明显违法。一、二审法院未能公正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被申请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所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判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茂华 审判员冉飞 审判员吴宝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叶繁 书记员桂术伟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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