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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51-38103676
注册时间:2013-07-22
公司地址:紫云自治县新客运站三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受市、县区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委托作为全县范围内高速、一级等收费公路业主,组织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承接公路、市政、水利水电、房建、房地产开发、港口和航道、土地治理、园林绿化、钢结构、城市及道路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园林古建筑、消防设施、河湖整治、建筑防水、堤防建设工程。负责组织实施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沥青、沥青混凝土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修理及代购代销;负责政府性投资交通、市政建设项目的融资业务;非经营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负责依规取得的县政府投资交通、市政项目的建设业务、承接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代建或公司融资代建;拓展交通、市政建筑材料购销、交通系统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开发拓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其它经营性项目或关联项目投资开发;依法取得公路沿线、港口沿岸、铁路站场周边等土地或相关设施的开发权,进行统筹开发建设、非赢利性项目周边土地开发,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经营和沿线土地开发;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建材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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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松、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民申4535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义松因与被申请人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云交通公司)、王家华、李国荣、李旭东、贺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民终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义松申请再审称,(一)李义松是经别人介绍,到磨安小学做工的,交通发展公司、王家华、李旭东系工程承包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被申请人李国荣介绍申请人李义松到紫云打工,应负相应责任,李旭东、李国云、贺洪明三个是好朋友,李旭东让他舅子拉一车水电材料,吩咐申请人李义松搬到二楼,6月28日,李旭东和贺洪明安排申请人拔钉子,按规格放好,贺洪明受李旭东指派,安排工人施工,李旭东、李国云、贺洪明均应承担责任。(三)原判决认定申请人未按照医生嘱咐,导致病情加重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不充分,再审申请人现在系终身残疾,被申请人应赔偿伤残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5020.34元
判决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宇 审判员刘荟宇 审判员吴宝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晟 书记员刘庭芳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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