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松、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民申4535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义松因与被申请人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云交通公司)、王家华、李国荣、李旭东、贺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民终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义松申请再审称,(一)李义松是经别人介绍,到磨安小学做工的,交通发展公司、王家华、李旭东系工程承包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被申请人李国荣介绍申请人李义松到紫云打工,应负相应责任,李旭东、李国云、贺洪明三个是好朋友,李旭东让他舅子拉一车水电材料,吩咐申请人李义松搬到二楼,6月28日,李旭东和贺洪明安排申请人拔钉子,按规格放好,贺洪明受李旭东指派,安排工人施工,李旭东、李国云、贺洪明均应承担责任。(三)原判决认定申请人未按照医生嘱咐,导致病情加重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不充分,再审申请人现在系终身残疾,被申请人应赔偿伤残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5020.34元
判决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宇
审判员刘荟宇
审判员吴宝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晟
书记员刘庭芳
判决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