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柱县农业农村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民终1371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柱县农业农村局及一审第三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铁路专用线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黔水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民初17号民事判决,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发回重审。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0)黔26民初6号民事判决,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判决结果
准许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45元,减半收取53022.5元,由上诉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圣瑞审判员徐彬审判员罗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汐
书记员任东
判决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