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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顺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术会
联系方式:0731-89701506
注册时间:2017-04-06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创谷产业园1栋6楼601-624、649室
简介:
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广告设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转让;多媒体、动漫及衍生产品的设计服务;广告制作服务、发布服务、国内外代理服务;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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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顺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邓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03民初748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顺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凯公司)诉被告邓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邓佑良,被告邓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顺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501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7700元;3、本案所有法院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雍辩称:1、答辩人在职期间不存在导致原告产生经济损失的工作失误、失职行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原因系原告擅自调整薪资结构和绩效考核标准,答辩人不同意调整,原告系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被告邓雍(乙方)与原告顺凯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其员工,工作岗位为编导,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乙方基本工资为8000元。2019年11月19日,原告顺凯公司(甲方)与被告邓雍(乙方)又签订《劳动合同书(续签)》,约定甲方、乙方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延续至2021年11月19日,双方权利义务不变,仍适用原《劳动合同》约定。2020年8月13日,顺凯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邓雍存在以下行为为由:1、在钉钉公司群发布不利于公司的言论;2、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客户解约,致使公司受损;3、在办公区域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影响恶劣;解除与邓雍的劳动合同。后邓雍向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顺凯公司支付赔偿金32000元、加班工资1364.1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顺凯公司提出仲裁反申请,要求邓雍赔偿其经济损失277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590号《裁决书》,裁决顺凯公司向邓雍支付经济补偿金15010元、加班工资988.59元,并驳回了邓雍的其他仲裁请求以及顺凯公司的仲裁请求。因不服该裁决,顺凯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6月3日,顺凯公司与案外人赵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顺凯公司委托赵勇拍摄视频,赵勇根据顺凯公司的要求,提供抖音拍摄艺人(张天诩),合同金额为2200元。2020年6月8日,顺凯公司与案外人长沙鹿鸣呦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顺凯公司委托长沙鹿鸣呦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抖音客户端其个人抖音号上为顺凯公司提供创意拍摄并刊发服务,合同金额为14500元。2019年6月17日,顺凯公司因恒大溪上桃花源抖音视频拍摄向案外人湖南眼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费用8000元。2019年6月19日,顺凯公司因恒大溪上桃花源抖音视频拍摄向案外人刘立群支付费用14500元。2019年6月25日,顺凯公司因恒大溪上桃花源抖音视频拍摄向案外人刘立群支付费用2200元。2019年8月19日,顺凯公司因恒大溪上桃花源抖音挑战赛达人视频拍摄向案外人刘立群支付费用3000元。原告陈述,邓雍在负责恒大项目、砂之船项目时,客户认为邓雍提供的设计脚本无创意,要求邓雍进行修改,但邓雍予以拒绝,并顶撞客户,客户进行投诉,导致顺凯公司外聘团队进行视频制作,遂产生了以上费用共计27700元。 2020年5月30日,顺凯公司召开会议,会议主题为:邓雍负责恒大项目及砂之船项目时,公司接到相关客户对于邓雍的投诉;核实及处理办法。该会议确定的解决方案为:给客户结合挑战赛做创意视频,更换编导,公司紧急选择签外包团队重新制作视频。 还查明,因顺凯公司未向邓雍等人发放2020年7月份工资,公司员工在钉钉工作群里引发讨论,邓雍遂在钉钉工作群里陈述“你们都发了,我们的还在恶意被拖欠”。2020年8月12日,邓雍通过钉钉聊天方式分别向其部门主管洪华以及财务人员咨询被拖欠7月份工资事宜,未能得到答复。当日,邓雍又通过钉钉聊天方式向公司人力总监钟钢询问拖欠其工资的原因,但钟钢未予答复。后顺凯公司将邓雍移除钉钉工作群。8月13日,邓雍在顺凯公司找到公司管理人员咨询工资被拖欠以及被移除工作群相关事宜,双方引发争吵。 还查明,顺凯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行政管理制度关于重大违规违纪及其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违纪违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形要求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并解除劳动关系:......;在办公区域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秩序影响恶劣的;......”。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续签)》、会议纪要、《合作协议》、付款申请、付款凭证、钉钉聊天记录、视频、《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限原告湖南顺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向原告邓雍支付经济补偿金15010元; 二、限原告湖南顺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向原告邓雍支付加班工资988.59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顺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顺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谭小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文静 书记员邓双莹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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