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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明中
联系方式:028-61378033
注册时间:2010-08-09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8层801号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类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特种专业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堤防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环保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矿山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送变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桥梁工程;土地整理;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类凭资质许可证经营);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钢材、装饰材料、五金产品、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林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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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茂、吴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3430民初78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金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智翔公司)诉被告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凉山州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万宏公司)、方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查明方俊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违法分包人),故将方俊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智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被告吴茂(被告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盛,被告万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坤,被告方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荣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承担被告万宏公司向被告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支付劳务报酬的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茂、吴盛、运会、李平江、吴锡勤(以下简称吴茂等五被告)向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金劳人仲案字(2020)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一、裁决书认定吴茂等五被告是否在案涉工程上进行过钢筋制作安装的劳务及欠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本案在仲裁审理中,吴茂等五被告并未向仲裁庭提交其进行过钢筋制作安装的任何相关依据;2、裁决书查明的方俊向吴茂等五被告出具的欠条本身并未出示和质证,更为实质的是方俊就其劳务报酬既向金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又向金阳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其恶意骗取资金行为明显,而吴茂等五被告与方俊系内部合伙关系,双方进行恶意串通由方俊出具本身并不真实的欠条,将债务转移给被告万宏公司和原告,仲裁裁决书查明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二、裁决书查明“智翔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转包给万宏公司,智翔公司与万宏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认定事实错误:1、裁决书严重违背事实,将原告答辩杜撰说成是自认将原告将工程转包给了万宏公司。原告在答辩中陈述的是“案涉工程答辩人与万宏公司(原金阳县拉康玉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了该公司”,金阳县仲裁委该裁决书自行编制,将合法的劳务分包,认定成了转包,混淆了合法分包和违法转包法律概念,导致裁决结果错误;2、原告与被告万宏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万宏公司具备合法劳务分包资质。三、裁定书认定万宏公司应付民工工资原告智翔公司监管不力,应付连带责任签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万宏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劳务费用足额支付给万宏公司,万宏公司也将劳务费用支付给了劳务班组负责人方俊,根据万宏公司提供的支付依据,完全超额支付了负责。而事实上,吴茂等五被告从未向原告和万宏公司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工资被拖欠的主张,其责任不能归结于原告。本案不存在应付工资监管不力情形。四、裁决书程序违法:1、吴茂等五人并未到仲裁委开庭,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仲裁申请和开庭,仲裁委并未查明仲裁申请人资格情况下做出裁决程序违法;2、本案系方俊向吴茂等五人出具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方俊向其支付债务,本案并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综上,金阳县仲裁委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原告已经全额支付了相关劳务费用,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吴茂辩称,金阳县仲裁委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智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我们五人的民工工资。 被告吴盛辩称,金阳县仲裁委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智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我们五人的民工工资。 被告熊运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金阳县仲裁委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智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我们五人的民工工资。 被告李平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金阳县仲裁委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智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我们五人的民工工资。 被告吴锡勤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金阳县仲裁委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智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我们五人的民工工资。 被告万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智建公司与万宏建筑公司就“金阳县文化、图书馆综合楼工程劳务总承包合同”的签订真实、合法、有效。而且万宏公司根据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方俊)。然而,在吴茂等五被告向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开庭时,仅有吴茂、吴盛到庭,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并未到仲裁出庭,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仲裁中请,而仲裁委在并未查明仲裁中请人资格情况下做出凉山州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五人劳务费裁决,显然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任何法律裁决、判决,依法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依法应当撤销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金劳人仲案字(2020)5号仲裁裁决;2、欠条是否属于合同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方俊出具给吴茂等五被告的“欠条”,只能是相对方俊与吴茂等五被告之间。所以,裁决书据以裁决的依据是“欠条”混淆了法律概念,导致裁决结果错误。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的“欠条”载明:方俊与吴茂等五被告之间的欠款系工程款而非劳务费(民工工资)。综上所述:吴茂等五被告仅二人吴茂、吴盛到仲裁庭,而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并未到仲裁委开庭,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仲裁中请和开庭,仲裁委并未查明仲裁申请人资格情况下做出裁决程序违法。本案系方俊向吴茂等五被告出具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方俊向其支付债务,本案并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凉山州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不应承担吴茂等五被告工程款支付义务;3、原告智翔公司已经支付清已经结束工程的劳务费,并没有拖欠自己公司劳务费。 被告方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方俊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是从被告万宏公司转包的;2、但是没有给付民工吴茂等人工资的原因是被告万宏公司没有给付完自己的劳务费,故自己没有能力给付吴茂等五人劳务费;3、欠条是因为拖欠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等五人钢筋工工资,而统一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吴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金阳县文化馆图书馆大楼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万宏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万宏公司劳务款1290000.00元,结束工程的劳务费已经支付完毕。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吴茂提供的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吴茂等五被告在案涉工程从事钢筋工工作。原告有异议认为照片及视频不能够证明五被告在案涉工程做工,被告万宏公司对工程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万宏公司系工程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情况较为清楚,对吴茂等五被告在案涉工程做工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予以采信;2、被告吴茂提供的欠条,证明方俊拖欠吴茂等五被告民工工资89955.00元,并向吴茂等五被告出具欠条。原告对该证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对该证不予认可。被告万宏公司对该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欠条,欠款人是方俊、毛强,故该欠条与被告万宏公司无关,不应当采信。本院认为,该证据原件已经经金阳县仲裁委核实,方俊对该证是出具予以认可,故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证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智翔公司承包了金阳县文化馆、图书馆大楼工程后,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被告金阳县拉康玉梁劳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凉山州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万宏建公司又将劳务非法转包给了自然人方俊,方俊承包了该工程劳务后,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支付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五名钢筋工工资,于2019年11月14日向吴茂等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钢筋工班组吴茂图书馆钢筋工工程款88955.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但是由于方俊支付了10000.00元后一直不支付吴茂等人农民工工资,吴茂等五人向金阳县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于2021年1月4日作出金劳人仲案字(2020)5号仲裁裁决:1、工程总承包单位智翔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万宏公司,双方工程款结算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不在我委的受理范畴。但被告万宏公司应支付的民工工资智翔公司监管不力,应负连带责任;2、凉山州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申请人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等5位民工工资79955.00元;3、驳回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应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后智翔公司不服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不承担被告凉山州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支付劳务报酬的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方俊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等五名民工工资共计79955.00元,被告凉山州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方俊欠付吴茂、吴盛、熊运会、李平江、吴锡勤民工工资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方俊、凉山州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雪竹 审判员王崇强 人民陪审员陈治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德鉴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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