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23财保37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扣划在舒城县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24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扣划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245万元。查封期限为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止(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国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戚应豪
判决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