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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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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学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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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政法与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皖1321行初6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砀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原告汪政法诉被告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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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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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汪政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尉爱军 审判员操丽 人民陪审员焦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侯颖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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