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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谢海涛
联系方式:0564-3963162
注册时间:2002-09-17
公司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以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第二移动通信楼
简介:
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代收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费用;代办铁通公司客户入网及收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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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5民终642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显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安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显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张显俊并非恶意不缴费,上诉人张显俊有证据予以证实,该手机号张显俊已使用20年左右,对张显俊生活、工作影响甚大。该手机号被上诉人不是按照合法程序转让他人,张显俊的权利被上诉人强势剥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优于、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之规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该条例只规定“……终止服务…….”并非可以解除合同,倒卖手机卡也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上诉人张显俊于2020年11月3日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缴纳40.01元电话费,说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还在履行。 移动六安分公司、移动安徽公司共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张显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名下139××××0906通信号码;2.案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1月,张显俊在原六安地区电信局营业厅申请办理139××××0906手机号码。2017年8月,张显俊将该手机卡号交给其母亲保管,并由其母亲代为缴费。2020年8月,张显俊发现其名下的案涉号码已被他人使用,即到移动六安分公司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该号码因欠费被移动六安分公司终止通信服务,并将该号码回收后又二次投放市场给新用户。张显俊认为移动六安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张显俊拥有的139××××0906手机号于2019年12月14日欠费40.1元。移动六安分公司先后于2019年12月8日、12月13日向该号码发送欠费催缴短信,12月14日发送催停短信,并采取“单停”限制张显俊的电信服务,又于2019年12月16日采取“双停”限制服务。因张显俊连续超过90日未补交欠费,移动六安分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回收了案涉号码,并于2020年8月24日二次放号给其他用户使用。因机构改革,1999年6月23日六安地区电信局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分营、组建移动通信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从六安地区电信局中剥离出移动通信部分,组建移动通信分公司,于2002年9月17日成立,名称为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后更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系移动安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张显俊系移动六安分公司的客户,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关系,理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显俊作为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因张显俊未按约及时缴纳费用,导致其名下的139××××0906号码因欠费于2019年12月16日被移动六安分公司暂停提供电信服务,张显俊自暂停服务之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已连续超过90日未补交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规定,移动六安分公司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回收号码。张显俊称因新冠××疫情影响,疫情管控致市区停业、封城、封小区,其母亲未能及时缴费,经查,案涉号码于2020年8月24日被二次放号给其他用户使用,期间本市疫情封闭管控早已解除,张显俊完全可以通过补缴欠费重新获取该号码,但张显俊未积极补交欠费,致号码被注销、收回、二次放号系张显俊自身原因所致,移动六安分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鉴于案涉号码已被其他用户使用,张显俊要求移动六安分公司恢复案涉号码至其名下,已不可能实现,故对张显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显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显俊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对一审证据的质证意见亦同一审。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显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应军 审判员王芸 审判员魏晋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书记员余璐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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