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偶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4执异533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木偶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偶艺术公司)与北京风云瑞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瑞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14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8)京0114执3299号]过程中,木偶艺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龚琴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木偶艺术公司称,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风云瑞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贵院审理并作出(2017)京0114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风云瑞驰公司七日内退还申请人租金85987.2元、违约金7738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2元。后风云瑞驰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获任何清偿。申请人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风云瑞驰公司系由被追加人龚琴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追加人龚琴不能证明风云瑞驰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对风云瑞驰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龚琴为(2018)京0114执329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木偶艺术公司与风云瑞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7)京0114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风云瑞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木偶艺术公司租金八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元二角。二、风云瑞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木偶艺术公司迟延退还租金的违约金七万七千三百八十八元。三、驳回木偶艺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九十二元,由风云瑞驰公司负担。案件公告费及判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由风云瑞驰公司负担。因风云瑞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木偶艺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4执3299号。2020年9月27日,本院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风云瑞驰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风云瑞驰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股东为龚琴。审查过程中,根据龚琴的户籍所在地及木偶艺术公司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与龚琴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木偶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龚琴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梁永胜
审判员谢肖
人民陪审员兰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秋菊
判决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