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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思锦
联系方式:0713-2990500
注册时间:2012-02-17
公司地址:麻城市中馆驿镇迎宾大道毛畈小区
简介:
凭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石油化工程、机电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公路、桥涵、桥梁、隧道工程、码头、疏浚工程、堤防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施工劳务分包;沥青混凝土加工;机械设备租赁;砂石料批发、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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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元庆与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1181民初2645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元庆诉被告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元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家庆、被告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彭元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材料款32079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32079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官田畈新农村住宅项目供应砂石等建材,并就砂石等价格与项目部负责人张保国、何传伦等人商定,送货由项目部的黄礼友、王先焱验收,2013年全年的货款结清后,原告继续为其送货,并逐步预支部分货款,2015年2月16日与被告结算时形成《官田畈新农村项目2014年碎石、砂、红砂土、石渣结算单》,确认2014年送砂、碎石、红砂土、石渣等其他材料,已付90000元,下欠320790元。至2016年3月被告土地全面停工后等待复工通知,然后事后碑多次找实行催讨材料款未果,亦未等到复工通知,只得依法具状起诉。 被告中鑫城公司辩称,一、本案由被告公司承担责任只是表象,实际上整个工程的实施施工方包括项目的建设方都是由投资人毕正文、冉启兵、刘思锦个人在操作,中鑫城公司没有参加工程的实际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材料购买、工程款给付、材料款的实际操作都不是被告公司;二、原告提到的项目部的几个人也是三个股东聘请的人员,不是被告公司聘请的,他们不在被告公司领取报酬,也不对被告公司负责,仅对三个投资人负责。所以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我方认为被告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三、我方要求参与结算的具体人员,要证实结算的真实性,并对其签字结算的内容承担法律后果;四、我方认为本案是一个承包协议或劳务协议,计算利息没有法律规定;五、如果法院判定被告公司承担给付义务,我方要求原告出具实施劳务获取报酬的税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黄冈中院裁定书及证据三中中馆驿官田畈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彭家湾村民房屋代建协议可以证明官田畈新农村建设项目系由被告中鑫城公司承建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非税收入单、收据、发票、领条与其提交的证据三中官田畈新农村承办核算单独一栋、官田畈新农村单家工程量和人工单价分析表、证据四中王先焱、何传伦、张保国的情况说明以及王先焱、何传伦、张保国在本庭其他系列案中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能够相互佐证,证明被告设立中馆驿镇官田畈村新农村建设项目部后,张保国、何传伦、王先焱、毕正清、黄礼友为项目部工作人员,以上项目部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参与涉案工程管理、财务结算等工作,并且原告自停工后年年多次催讨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中毕正清的情况说明,因其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对其不予采信。原告提交证据五能够证明被告下欠原告材料款32079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营业执照可以证明被告公司的基本信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投资合作协议书仅对案涉项目投资事宜进行意向性约定,并未涉及工程承包的具体问题,不能证明被告不是案涉项目工程的承包方,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承建麻城市中馆驿镇官田畈新农村住宅工程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碎石、砂等建筑材料。2015年2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确认官田畈新农村项目部建设2014年碎石、砂、红砂土等材料,除去已付的90000元,仍下欠原告320790元。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张保国、何传伦、王先焱、毕正清、黄礼友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另查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麻城市中驿镇官田畈新农村住宅工程系被告公司承包建设
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元庆支付下欠的材料款32079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32079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元,由被告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毛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佳秋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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