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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赢冠
联系方式:025-85936000
注册时间:1986-04-28
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
简介:
化工、石化、电力、建材、医药、市政、公用、轻工、通信、环境、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锅炉安装;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钢结构工程、网架工程;电气、仪表工程;普通搬运装卸(不含运输);机械配件销售;工程设备及材料、房屋租赁;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承担本行业国(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境外化工石油施工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企业内登高架作业、电工作业、焊接切割作业培训(仅限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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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琼与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56民初1769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琼与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瑞腾达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南京公司)、重庆祥龙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梦工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工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职权通知传光胜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定于2020年8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咏、蒋先逞雄,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中石化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乐、孙嘉文、祥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李勇,第三人梦工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大纯及第三人传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方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中石化南京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10万元;2.判令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中石化南京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0月29日起,以6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暂计金额183000元;3.判令被告祥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法庭审理中,原告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和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变更为6578488.5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被告祥龙公司作为业主将武陵山天然气管道施工第二标段、第三标段发包给被告中石化南京公司,被告中石化南京公司于2016年1月将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分包给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第三人梦工房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将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分包给第三人梦工房公司。该合同履行前期,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将工程进度款转账至第三人梦工房公司的指定账户,而工程后期则将工程进度款直接转入工程实际施工人即原告的账户。在结算时,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未按照线路工程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导致原告实际结算工程款少了610万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均被其拒绝,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工程款不知如何计算得出,事实并未阐述清楚;原告认为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但从原告举示的证据中江汉瑞腾达公司是与第三人梦工房公司签订分包协议,由此可知实际施工人是第三人梦工房公司,原告只是合同中载明的收款人,其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以金融机构公布的货币利率计算。 被告中石化南京公司辩称,中石化南京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中石化南京公司与祥龙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作为总承包方成立项目部,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由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故原告对中石化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祥龙公司辩称,祥龙公司已经与被告中石化南京公司进行结算,工程款已经付清,且祥龙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合同与祥龙公司并无关系。 第三人梦工房公司述称,梦工房公司与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未开过任何施工会议,也未收到任何工程款,案涉工程的二标段实际施工人是原告和第三人传光胜。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曾要求梦工房公司出具付款委托,委托付款给实际施工人,但后期没再要求。梦工房公司与被告江汉瑞腾达公司之间虽签订合同,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之间也并无直接联系。 第三人传光胜述称,其对原告方琼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均无异议,其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争议已另案向三被告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祥龙公司对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工程自中石化涪陵白涛增压站始,经重庆涪陵区、武隆区、彭水县、黔江区、酉阳县,至酉阳县大溪镇与湖南省规划天然气管网交界处止,管线总长度约260公里,计划分9个标段施工建设,该次招标针对一至五标段。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且须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压力管道)安装GA1甲级及以上证书。2015年12月,被告中石化南京公司被确定为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标段的中标人,该标段自武隆区土坎镇仙女山阀室至武隆区与彭水县的交界处,管线长度38.22公里,含火炉阀室。2016年1月10日,祥龙公司与中石化南京公司签订《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2标段)线路施工承包合同》和《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3标段)线路施工承包合同》,分别约定:中石化南京公司承包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标段和三标段,承包范围包括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涵盖的全部内容且具备送气条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所有协调、赔偿、林木砍伐、手续办理、供应材料的二次转运等各种技术及组织措施;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报协调、包赔(补)偿、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其中水工保护工程部分实行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水工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余所有工程和工作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分别暂定为30483609.92元和23827592.73元。该合同将水工保护工程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承包人采购主要设备材料指定品牌名单、项目管理部人员组成等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予以列载。 2016年4月14日,中石化南京公司与江汉瑞腾达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中石化南京公司将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三标段分包给江汉瑞腾达公司,工程内容为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标段37公里管线及三标段33公里管线及管线附属配套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合同约定依据中石化南京公司与业主或总包方结算值的95%确定江汉瑞腾达公司的工程价款,若发生其它税、费由江汉瑞腾达公司承担,税金按规定计取;江汉瑞腾达公司需编制结算书报送中石化南京公司,经中石化南京公司初审、复审和审计,最终以中石化南京公司审计部门确定的审定值为准。中石化南京公司在投标案涉工程项目时委托张爱华作为代理人,前述《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2标段)线路施工承包合同》《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3标段)线路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分包合同书》的落款处,张爱华均作为中石化南京公司的委托代表人签署名字。 2016年4月28日,江汉瑞腾达公司与梦工房公司签订《分包协议》,约定江汉瑞腾达公司将其承建的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标段、三标段施工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分包给梦工房公司,承包方式、内容均以中石化南京公司与祥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为准。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定:大写:伍仟肆佰叁拾壹万元(小写5431万元),以业主方审定的最终值下浮1%上交甲方(指江汉瑞腾达公司)。工程预付款:参照业主主合同执行……乙方(指梦工房公司)收款信息:收款人:方琼,开户行:建行重庆市武隆支行,账号:XXXXXX……”该合同落款处由梦工房公司加盖印章,传光胜作为乙方代表之一亦在合同落款处签名。 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标段在施工过程中,祥龙公司除向中石化南京公司直接支付工程进度款之外,还根据中石化南京公司的委托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江汉瑞腾达公司、武隆区财政局、项目补偿对象、施工班组责任人及施工工人等。祥龙公司与中石化南京公司在法庭审理中均确认,祥龙公司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已付工程款共计43364239.19元。中石化南京公司除直接向江汉瑞腾达公司支付工程款之外,还根据江汉瑞腾达公司的委托向祥龙公司申请,由祥龙公司直接向江汉瑞腾达公司、方琼、传光胜、王舰、邢艳亭等施工机组负责人以及其他付款对象支付工程款。江汉瑞腾达公司认可中石化南京公司2016年6月3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46381441.31元。江汉瑞腾达公司从2016年6月13日起陆续向方琼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款项,转账均备注“劳务费”。 祥龙公司和中石化南京公司提交的部分付款凭据显示,2016年12月21日,江汉瑞腾达公司向中石化南京公司出具《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二标段部分青苗赔偿代为支付说明》,委托中石化南京公司垫付青苗赔偿款48万元,并备注说明“1、此48万青苗补偿款由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委托手续,重庆祥龙天然气有限公司代为垫付。2、此款是专款专用,仅用作仙女山镇的青苗补偿,此款由我方承担,最终由工程款中扣除……”,该支付说明落款处盖有江汉瑞腾达公司和梦工房公司的印章,传光胜以“仙女山段负责人”的身份签名捺印。 2017年3月13日,江汉瑞腾达公司向中石化南京公司出具《委托付款的函》,载明“传光胜承包的武陵山天然气工程二标段021号-17号桩至092号桩(仙女山段)因工作需要,特委托贵司将2017年3月份工程进度款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支付给传光胜,账号……承诺:款项到位后全部支付到各施工班组,专款专用;因本次工程款付款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与贵司无关,若由于工人工资纠纷产生的讨薪事件均由项目负责人传光胜自行承担”。该函落款系以江汉瑞腾达公司作为委托单位,加盖江汉瑞腾达公司和梦工房公司的印章,“项目负责人”处由传光胜签名捺印。2017年3月14日,江汉瑞腾达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向中石化南京公司申请委托付款,委托付款金额50万元,付款事由和支付方式表述为“方琼承包的武陵山天然气工程二标段098号桩至137号桩因工作需要,特委托贵司将2017年3月份工程进度款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其中支付给方琼账号25万元,账号……直接支付给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25万元,用于武隆区火炉镇青苗赔偿事宜,账号……”,落款处委托单位仍为江汉瑞腾达公司,加盖江汉瑞腾达公司和梦工房公司的印章,“项目负责人”处由方琼签名捺印。中石化南京公司同日向祥龙公司申请委托付款,祥龙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按照前述委托分别向传光胜、方琼和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的账户支付款项合计80万元。此后,2017年4月17日、5月3日和5月22日,江汉瑞腾达公司数次委托中石化南京公司将2017年4月和2017年5月的工程进度款分别支付给方琼和传光胜,《委托付款的函》均盖有江汉瑞腾达公司和梦工房公司的印章,并分别由方琼和传光胜以项目责任人的身份对委托付款的事项签名确认。中石化南京公司根据前述委托向祥龙公司申请委托支付后,祥龙公司分别向方琼、传光胜转账支付了相应工程款。 2017年6月之后,江汉瑞腾达公司多次委托中石化南京公司向方琼、传光胜分别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祥龙公司根据中石化南京公司的委托代为履行了付款义务。此外,2017年4月9日,江汉瑞腾达公司委托中石化南京公司向邢艳亭支付二标段庙树村协调补偿费30万元;2017年7月31日,江汉瑞腾达公司委托中石化南京公司向承包二标段“第092号桩至098号桩(中间段)”的王舰支付款项744905.12元;2018年2月11日,江汉瑞腾达公司向中石化南京公司出具《委托支付申请》,以需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委托中石化南京公司向方琼、传光胜和王舰三个施工机组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支付给王舰的金额为113万元。2018年8月8日,中石化南京公司在向祥龙公司发出的《关于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二、第三标段整改及收尾工作资金需求及代为支付的函》中,称对于后期整改工作需祥龙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逐一列举二标段王舰机组、方琼机组和三标段邢艳亭机组各自作业的路段收尾、整改的具体资金需求,要求代付款项75万元至江汉瑞腾达公司以完成收尾工作。2019年1月31日,江汉瑞腾达公司向中石化南京公司申请将预估工程款315.6406万元代为支付至包含方琼在内的12个自然人的银行账户内,并称将监督这些自然人将款项支付给农民工,其中向方琼支付的金额为46万元,后祥龙公司根据前述委托向部分指定付款人账户支付了部分款项。 2019年10月22日,重庆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祥龙公司的委托对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标段线路施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2标段)线路施工结算审核书》,记载结果为“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2标段)线路施工结算送审金额为49857906.74元,经建设单位初审,初审金额为43563843.06元,初审审减金额为6294063.68元;本次对初审金额再次审核,经审核,审定金额为43337239.19元,审减金额为226603.87元”。审核过程中,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单位签署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祥龙公司于委托单位一栏加盖印章,李勇作为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另查明,张爱华于2017年11月28日与方琼签署《工程费用确认单》,确认二标段火炉段前期入场工程费用65万元由方琼垫付,经协商该笔费用不属于合同内费用,由中石化南京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垫付人方琼。同日双方另签署《工程合同外费用确认单》,确认祥龙公司2017年10月30日支付至方琼账户上的10万元以及支付至武隆区火炉镇财政局账户的青苗赔偿费35万元,不属于方琼领用的工程款或青苗费。2017年12月11日,张爱华向方琼出具《承诺》,称南京工程公司2017年11月28日与方琼达成的工程费用确认单所确认支付的工程进度款30万元,因南京公司审计的原因,南京公司承诺在2018年1月15日前付给方琼。该《承诺》除张爱华签字外,还有周生鹏签署“情况属实,下月支付”字样。2018年8月17日,李勇代表祥龙公司、周生鹏代表中石化南京公司和梦工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大纯及方琼代表的火炉段机组,共同签署《承诺书》,针对二标段火炉段剩余的尾项整改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祥龙公司同意中石化南京公司提出的代付工程款要求,约定代付工程款130万元的具体时间,并约定时间整改工作内容在9月5日前完成并由祥龙公司验收确认,同时火炉机组同意收到的代付款全部用于尾项整改、地方关系协调补偿及支付工人工资,如因机组未能及时将代付款支付到位造成的阻工、讨要工资等上访事件均由机组负责和处理。 还查明,中石化南京公司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资质,获准从事包括GA1甲级长输管道在内的压力管道安装业务。江汉瑞腾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设施承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及配套工程作业等。梦工房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木工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等劳务分包及普通货物打包、装卸、搬运。 法庭审理中,方琼和传光胜均确认,其与梦工房公司、江汉瑞腾达公司、中石化南京公司之间就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标段的线路施工均未进行过单独结算或共同结算,亦确认方琼将其收到的祥龙公司及江汉瑞腾达公司支付的款项部分支付给了传光胜。 另,方琼将原诉讼请求中工程款主张金额由610万元增加至6578488.54元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方琼提交的《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2标段)线路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书》《分包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费用确认单》《工程合同外费用确认单》《承诺》《承诺书》《关于方琼作为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二标段火炉镇标段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说明》、证人李登林、陈劲旭出庭作证的证言,祥龙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2标段)线路施工承包合同》《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3标段)线路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书》《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2标段)线路施工结算审核书》《重庆祥龙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及付款凭据;中石化南京公司提交的《中石化南京工程公司付江汉瑞腾达潜江有限公司武陵山二标段工程款明细》《付款通知单》《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二标段部分青苗赔偿代为支付委托书》《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二标段部分款项代为支付委托书》《委托付款的函》《关于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三标段工程进度款的代付申请》《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二标段工程款代为支付委托书》《关于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超宽超占补偿款委托代付的申请》《关于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三标段农民工工资的代付申请》《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农民工工资代为支付委托书》《委托支付申请》《关于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二、第三标段尾项施工的说明以及代为支付的函》《关于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二、第三标段整改及收尾工作资金需求及代为支付的函》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方琼提交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不完整,亦未注明证据来源,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方琼提交的《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第2标段进度款申请汇总表》《仙女山段结算金额计算表》《武陵山二标按合同结算汇总表》并未注明证据来源和制作主体,形式上不符合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确认;方琼提交的《火炉段结算金额计算表》、收款情况表格、《方琼应收账款清单》系其单方制作,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方琼提交的《档案交接表》,并不完整,且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本院不予确认;方琼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图并不完整,电子邮件往来双方的身份信息及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方琼提交的《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二标段李登林(出纳)现金结算清单》《工资表》《工资发放单》《领款依据》《领款申请单》《收条》等证据均系单方制作,并未提供付款凭据作为佐证,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方琼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81元(原告方琼已预交),由原告方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林妍 人民陪审员代群容 人民陪审员雷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之平 书记员黄翠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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