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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城支行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余川利
联系方式:023-58620131
注册时间:2000-07-18
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79号1层
简介:
许可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由总行授权办理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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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城支行与吴虹霞张光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1民初1372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城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天城支行)与被告吴善均、重庆锦辉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辉管材公司)、吴虹霞、张光碧、重庆君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安管业公司)、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银行天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玄、吴红,被告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善均、锦辉管材公司、吴虹霞、张光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情况: 2018年12月7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作为贷款人、吴善均作为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GR××××80号),约定:吴善均向三峡银行天城支行申请个人借款4600000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经三峡银行天城支行授权,本合同项下借款直接用于偿还双方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渝三银GR××××72号)项下的借款或垫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但该期限仅用于确定基准利率档次,实际用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确定的期限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6.75%,日利率=年利率/360,还款方法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按期支付利息,且未就展期事宜达成协议的,对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含罚息)按该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 在吴善均签名的2018年12月14日的《借款借据》中载明:借款用途为归还贷款,借款金额460万元,到期日期2019年12月14日,利率为年利率6.75%。 二、担保合同关系成立情况: 2018年12月7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分别与吴虹霞、张光碧、君安管业公司、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合同》,均约定:吴虹霞、张光碧、君安管业公司、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主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GR××××80号)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构成主债权,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发生主债务展期等情形的,其担保期间的终止日为主债务展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8年12月7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与锦辉管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锦辉管材公司以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胜利村的工业用地[产权证编号:渝(2016)万州区不动产权第××号,面积23247.60㎡]为主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GR××××80号)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间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若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抵押和质押)或人的担保的,不影响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且质权人有权决定向所有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顺序,包括主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该合同约定抵押的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至2065年12月7日止。2018年12月11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与锦辉管材公司就前述土地抵押权在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次抵押为第十二次顺位抵押。 2018年12月7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与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主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GR××××80号)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若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抵押和质押)或人的担保的,不影响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且质权人有权决定向所有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顺序,包括主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应于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保证金账户内存入保证金230000元。2018年12月12日,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开立了保证金账户并向账户内存入保证金230000元。 三、金融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2018年12月14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吴善均发放贷款4600000元。吴善均按期结清了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期内利息,于2019年12月14日偿还利息27.04元,于2019年12月21日偿还利息0.13元。借款到期后,吴善均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2020年3月27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扣划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合计234745.73元,用于偿还本金。 四、催收情况: 2020年10月1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向吴善均、吴虹霞、张光碧、君安管业公司、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还款责任;2020年10月7日,三峡银行天城支行向锦辉管材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还款责任。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支出情况:案件受理费23242元。 六、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吴善均立即偿还三峡银行天城支行借款本金4365254.27元及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597888.89元(含罚息543205.13元、复利35144.09元),本息合计4963143.16元;支付三峡银行天城支行自2021年3月1日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4365254.27元为基数,复利以应收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75%上浮50%计算)。2.判决被告吴善均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三峡银行天城支行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3.判决被告吴虹霞、张光碧、君安管业公司、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三峡银行天城支行对被告锦辉管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胜利村的工业用地[产权证编号:渝(2016)万州区不动产权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该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善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城支行借款本金4365254.27元以及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19538.71元、罚息541994.29元、复利33800.10元,本息合计4960587.37元; 二、被告吴善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城支行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4365254.27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9538.71元及应付罚息为基数,均在年利率6.7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吴虹霞、张光碧、重庆君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城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重庆锦辉管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胜利村的工业用地[产权证编号:渝(2016)万州区不动产权第××号]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4元,减半收取23242元,由被告吴善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何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妮 书记员唐荧嫔 书记员许人耀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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