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俊与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绍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823民初71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俊与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绍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绍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欠付原告的工资款2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讨薪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计3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闻喜县建龙集团公司工程,被告施绍军借用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揽了二十冶闻喜县建龙集团公司工程的劳务业务。自2020年1月份我为二被告工作至2020年7月中旬,二被告一直有拖欠工资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我的家庭生活,遂于2020年7月中旬辞去了工作,遂后的讨要工资更是难上加难,多次奔走到闻喜,误工误时,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还多次寻求政府部门帮助。2020年11月4日经结算被告就欠付剩余工资20000元出具证明材料,结算后被告也不能给付,无奈再次讨账,讨账无果只能起诉维权,敬请人民法院维护权益,将不胜感怀为盼。
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被告施绍军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施绍军挂靠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揽了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闻喜县建龙集团公司工程中的劳务业务,原告唐俊自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受雇于被告施绍军在其承揽的业务中从事管理工作,完工后,原告唐俊与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绍军的委托人彭鸿于2020年11月4日在闻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原、被告就欠付工资及具体计算方式出具了核对单:余65453元,11月4日支付45453元,欠款剩余20000元整,核对单上加盖了被告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和被告施绍军委托核对人彭鸿的签字。至原告唐俊2021年1月6日起诉前,二被告仍欠工资款20000元。2021年2月23日本案开庭,庭审完后被告施绍军分别向原告唐俊银行转账20000元工资、42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以上为本案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单原件一份、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唐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元,诉讼保全费235元,共计422元,由原告唐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雅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红红
书记员谢鹏霞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