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8民初1921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郑州新合翔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豫0108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以本院作出(2021)豫0108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且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七里河支行账号为99×××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慕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娟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