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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吕国
联系方式:0431-82339955
注册时间:2003-07-24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290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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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昌与高天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113民初2149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富昌与被告高天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九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被告高天明,被告人民财险九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富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468.10元,门诊检查费843.30元,误工费279天×283.29元=79037.91元,护理费90日×161.93元=14573.70元,营养费90日×100元=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100元=280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19500元,残疾赔偿金30172元×14年×0.1=4224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394元×20年×0.1/2=22394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合计265357.81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2日12时35分左右,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军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曙光大街交叉路口处,被沿曙光大街由东向西被告高天明驾驶的吉A8ZX号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九台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住院28天,诊断为胫骨骨折,桡骨骨折,手部损伤,腓骨骨折,内侧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等。经九台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原告张富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高天明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富昌左膝损伤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要1.95万元,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原告为此遭受经济损失。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就上述费用赔偿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高天明辩称,原告是闯红灯,我的各种证件都有,我的车有强险,商险,公正判决。该怎么赔怎么赔。 人民财险九台支公司辩称,1.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因被保险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故我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2.因车辆为营运车辆,高天明应提供有效的驾驶证、上岗证、营运证、行车证。否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医疗费应结合门诊费及住院发票。4.因原告为已退休人员,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同时没有抚养能力,不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5.护理费应按照月标准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每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应计算至开庭之日,年限为13年。二次手术费以实际发生为准。6.交通费以是故当天正规票据为依据,住院伙食补助以实际住院天数为依据。7.精神损害进过高不同意赔偿。8.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不是保险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2日12时35分左右,张富昌驾驶“邦德千鹤”两轮电动车沿军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曙光大街交叉路口处,被沿曙光大街由东向西高天明驾驶的吉A8ZX号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张富昌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认定:张富昌负事故主要责任,高天明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富昌在长春市九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支出门诊费843.3元(9元+142.68元+519.94元+20元+142.68元+9元),住院费69468.1元,共计70311.4元。支出急救费170元。 2019年9月20日,张富昌自行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9月22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富昌左膝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富昌二次手术费约需19500元;3.被鉴定人张富昌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为宜。张富昌支出鉴定费3300元。 张富昌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另查明,高天明驾驶的吉A8ZX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险九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再查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张富昌居住于九台区工行小区1号楼东三门202,居住一年以上,是该社区居民。张玉梅系张富昌女儿,为肢体二级残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富昌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4508.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富昌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1473.4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富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负担1119元,由原告张富昌负担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启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英佳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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