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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海鸿
联系方式:13880020632
注册时间:2017-07-04
公司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沿江西路北段8号
简介:
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不涉及爆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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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102民初3600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野公司)与被告四川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公司)、王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达公司、王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祥达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被告王占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向两被告主张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贝雷桥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祥达公司提供贝雷片等设施并负责安装,被告王占军对祥达公司的付款责任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4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 被告祥达公司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进行答辩,其辩称,本案所购贝雷片等设施实为实际施工人王占军使用,所欠货款也应为被告王占军所欠,项目审计完成后,王占军承诺项目的全部成本费用均已支付完毕,无其他任何拖欠款项,其自愿以本人自有资金清偿债务,故本案欠付货款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向王占军主张欠款。 被告王占军在本院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采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祥达公司在答辩状中未对合同及款项往来等事实表达异议,被告王占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祥达公司向本院邮寄2020年8月12日王占军出具的承诺书一份、2018年9月20日及11月14日的电子回单两张,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承诺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承诺书是真实的,也仅仅是祥达公司、王占军之间的承诺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对电子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原告真实性表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为承诺书是仅系两被告之间的就欠付货款达成的内部协议,无法对抗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向两被告主张付款的主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祥达公司(甲方)与中野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XXX-XX号《321型贝雷桥采购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提供321型贝雷桥用于四川省甘孜县泥柯乡昌古村降达吊桥改建工程,合同总价354344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74344元;二、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140000元后卸货,并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三、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至合同总价的10%;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日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四、甲方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经王占军同意,由王占军无条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合同生效后,中野公司按约提供货物,在原告提交的两张321号送货单中客户签字的日期分别为2018年11月16日、20日。 另查明,祥达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中野公司付款74344元,于2018年11月14日付款140000元,XXX-XX号《321型贝雷桥采购合同》中的余款140000元至今未付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王占军对被告四川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四川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占军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四川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吴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钱立成 书记员桑国根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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