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李有婵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03财保11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李有婵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或其他等值资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有婵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2020.00元,已由申请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龚前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胡潜力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