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元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11民终954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元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元,由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夏冬华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吴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夏江伦
书记员易圻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