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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908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碧琼
联系方式:0379-60339688
注册时间:2009-09-14
公司地址: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66号
简介:
锂离子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电池及相关集成产品和锂电池相关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市场应用开发;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服务;充电桩及充电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锂离子电池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电池回收、销售及市场应用技术的开发;电池储能技术的研发及储能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销售、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快递);从事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技术和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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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执异90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与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称,追加林峰和大连瓯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21)豫03执12号案件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诉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号为(2020)豫03民初41号,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已生效。但在二审判决后,被申请人林峰(系案件被告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被申请人大连瓯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让本案被告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该转让行为严重损害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权益,且转让行为真实性存在疑问,有恶意规避生效判决执行嫌疑。为维护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林峰和大连瓯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21)豫03执1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在执行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与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豫03民初41号判决书,判决:一、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9743939.26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豫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2020)豫03民初4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豫03执12号。 另查明,2015年8月7日,安徽众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李昱,股东为李昱、干振华。同日,安徽众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李昱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出资数额70万元,出资期限30年内,干振华担任监事,出资数额30万元,出资期限30年内。2018年3月,安徽众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30日,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干振华将持有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70%(70万元)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江贤梁70%(70万元);李昱将持有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10%(10万元)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江贤梁10%(10万元);李昱将持有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10%(10万元)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倪豪强10%(10万元);李昱将持有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5%(5万元)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李青泉5%(5万元);李昱将持有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5%(5万元)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鲍江峰5%(5万元);转让后江贤梁增资2800万元,出资额为2880万元,占80%股权,出资期限27年内;倪豪强增资350万元,出资额为360万元,占10%股权,出资期限27年内;鲍江峰增资175万元,出资额为180万元,占5%股权,出资期限27年内;李青泉增资175万元,出资额为180万元,占5%股权,出资期限27年内。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600万元。选举产生董事由祁月、倪豪强、鲍江峰、李青泉、夏苏骏、林舒担任,监事由邵勇担任。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祁月担任。启用新章程。2018年6月1日,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增资为3600万元,股东及股权由李昱、干振华变更为江贤梁(出资2880万元,持股比例80%)、倪豪强(出资360万元,持股比例10%)、李青泉(出资180万元,持股比例5%)、鲍江峰(出资180万元,持股比例5%)。法定代表人由李昱变更为祁月,监事由干振华变更为邵勇,财务负责人由闵京凤变更为陈伏秋,董事为倪豪强、鲍江峰、李青泉、祁月、夏苏骏、林舒。2019年2月18日,经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7日,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贤梁将持有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1800万元占注册资本50%的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林峰;江贤梁将持有安徽欧鹏巴赫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1080万元占注册资本30%的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后股东变为倪豪强、鲍江峰、林峰、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及出资额变更为林峰(出资额1980万元,持股比例55%,出资期限26年内)、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出资额1080万元,持股比例30%,出资期限26年内)、倪豪强(出资额360万元,持股比例10%,出资期限26年内)、鲍江峰(出资额180万元,持股比例5%,出资期限26年内)。法人及总经理由祁月变更为林峰。一致同意启用新章程。2020年12月24日,安徽欧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林峰拥有本公司55%的1980万元股权转让给大连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现变更为大连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倪浩强,鲍江峰。变更后股权出资情况为:大连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1980万元,出资比例55%,出资期限15年内),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出资额1080万元,出资比例30%,出资期限26年内),倪浩强(出资额360万元,出资比例10%,出资期限26年内),鲍江峰(出资额180万元,出资比例5%,出资期限26年内)。董事会成员变更为林舒,倪浩强,金瓶,李刚,夏苏骏。监事更换为历娜。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张仲锋 审判员李宁 审判员李丹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梦笛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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