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0321执恢149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永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履行案件款2729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判决结果
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杜治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晓燕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