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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东
联系方式:0991-2958651
注册时间:1989-08-03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100号
简介:
压力管道设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测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对外工程承包,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节能评估,自理报检(以上行业按资质证书范围、期限经营)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设计;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派遣;销售:电力设备及其材料;房屋租赁,车辆租赁,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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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新01民终551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院)、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拓天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力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慧、陈玲,上诉人北拓天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赵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电力设计院上诉请求:1.撤销(2020)新01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解除《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2.撤销(2020)新01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北拓天宇公司向电力设计院返还4108800元;3.撤销(2020)新01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北拓天宇公司向电力设计院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北拓天宇公司交付了测绘成果且是合格的测绘成果,从而认定北拓天宇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属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土地勘界测绘合同》约定工作成果的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的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5.1验收办法,乙方在工作成果完成之日即可通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勘测成果验收报告书。5.2验收时间,地点:2015年5月10日。5.4乙方提供工作成果的形式5.4.1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及提交数量,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6份,勘测定界图16套,光盘2套。根据合同明确约定,北拓天宇公司完成工作成果后需要履行以下义务通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并验收合格。在2015年5月10日前完成合同义务。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勘测成果验收报告书(包括纸质版和光盘)。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首先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验的义务是北拓天宇公司负有的,北拓天宇公司没有向该部门报验,也没有通过该部门验收合格,其次北拓天宇公司未按约定在2015年5月10日完成合同义务,主要义务都未完成,也未向我方提交成果。二、一审法院认定我方无权解除合同,属于法律适用有误,我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北拓天宇公司返还合同款和支付违约金。北拓天宇公司未按照约定在2015年5月10日履行合格的合同义务,造成我方至今该项目都未完成,致使我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我方不得不考虑委托第三方完成涉案项目内容。一审法院对于北拓天宇公司是否完成测绘公司认定矛盾事实不清。我方行使的不是承揽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而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权。北拓天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三、涉案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性质系技术咨询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审理程序错误,本案应当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四、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系程序错误。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对于北拓天宇公司是否交付成果及成果是否合格的合同义务事实否未审理清楚,就做出了相关错误认定,且本案双方对于合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的争议较大。本案还存在反诉,故本案事实并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未审理明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针对电力设计院上诉请求,北拓天宇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我方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涉案《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已履行完毕,电力设计院不享有任何法定及约定的解除权。3.北拓天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向电力设计院支付违约金。4.本案双方签订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以及北拓天宇公司主要工作可知,我方提供的成果是按照约定进行的土地勘界并出具勘界测绘成果报告,属于承揽合同的调整范围。5.本案虽存在本诉反诉,但不管案件基本事实还是法律适用上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一审法院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规定。 北拓天宇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2020)新01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2020)新01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改判北拓天宇公司不向电力设计院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电力设计院向北拓天宇公司支付剩余合同费用417200元及利息112644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北拓天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北拓天宇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双方签订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不同约定,如电力设计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应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如北拓天宇公司在合同生效后,擅自中途停止或者解除合同,属于北拓天宇公司违约。我方只有在单方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时才适用本条。我方在签订合同后已经全面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一审中我方的证人也证实了我方在完成测绘成果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向电力设计院交付了测绘成果。否则,电力设计院也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报酬。我公司的员工已经向电力设计院的员工杨学义、郭晶晶发送了关于勘测定成果的电子邮件,故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2.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我方的工作期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但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以明示的方式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依据合同约定,电力设计院向我方支付第一笔报酬的时间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3.北拓天宇公司已经完成了《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电力设计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剩余合同费用,现电力设计院已经逾期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了成果并向其交付后,亦完成了合同义务,北拓天宇公司在完成勘界测绘成果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按照进度付款,因此付款条件的约定是明确的,是在我方每完成一阶段的任务后,电力设计院向我方支付每个阶段所获得的相应的工作报酬。我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向电力设计院交付了勘界测绘成果,故电力设计院应当向我方支付剩余工作报酬。涉案合同约定,电力设计院应当自2015年11月23日起向我方支付剩余工作报酬417200元,现电力设计院已经逾期支付,应当向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 针对北拓天宇公司上诉请求,电力设计院辩称,北拓天宇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北拓天宇公司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导致电力设计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北拓天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验收方法为北拓天宇公司在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即可通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与2015年5月10日提交勘测成果验收报告书。一审已查明北拓天宇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成果,未向电力设计院提交通过哈密市土地管理部门验收的勘测成果验收报告书构成违约。2.北拓天宇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无权主张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利息。电力设计院自2016年开始一直在催告北拓天宇公司提交合格的工作成果,但北拓天宇公司未向我方递交报告书等。北拓天宇公司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至今仍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导致电力设计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合同应予以解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北拓天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电力设计院向一审法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解除电力设计院与北拓天宇公司之间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北拓天宇公司向电力设计院返还4108800元;3.判令北拓天宇公司向电力设计院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北拓天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电力设计院向北拓天宇公司支付剩余合同费用417200元;2.判令电力设计院向北拓天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64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实际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时止)。以上共计529844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2月9日,电力设计院(合同委托方、甲方)与北拓天宇公司(合同承揽方、乙方)签订《红柳河至淖毛湖矿区电气化铁路牵引站接入系统工程土地勘界测绘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红淖三矿区电气化铁路接入系统工程(南部)土地勘界。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为依法调查建设用地地类,权属,界址,及为征地报批提供基础数据,图件资料,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红淖三铁路矿区电气化铁路接入系统工程(南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包括当地土地部门对乙方提交土地勘界成果的验收工作。第三条、工作要求及执行技术标准:3.3工作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a乙方工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2015年5月30日止。B乙方工作地点:哈密市(按甲方提供图纸为准)c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要求完成本合同的工作: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土地勘界外业工作;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经项目当地土地部门验收的土地勘界报告。第四条、工作报酬及支付:4.1本项目工作报酬为固定总价,总额大写:肆佰壹拾柒万贰仟元整人民币,(小写:4172000.00元)。由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包干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4.2工作报酬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a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30%为预付款即壹佰贰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人民币,(小写:1251600.00元);b外业工作完成后,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30%为进度款即壹佰贰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人民币,(小写:1251600.00元);c上交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后,甲方支付乙方工作报酬总额的30%为进度款即壹佰贰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人民币,(小写:1251600.00元);d剩余工作报酬总额的10%及肆拾壹万柒仟贰佰元整人民币,(小写:417200.00元),甲方在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一次付清。第五条、工作成果的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的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5.1验收办法:乙方在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即可通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勘测成果验收报告书。5.2验收时间、地点:2015年5月10日,5.4乙方提供工作成果的形式:5.4.1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及提交数量: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6份;勘测定界图16套;光盘2套。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合同约定报酬,应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11.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属乙方违约,除返还甲方已支付报酬外,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1.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属乙方违约,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11.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电力设计院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方处盖章、签字,北拓天宇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承揽方盖章、签字。2015年10月22日,电力设计院、北拓天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乙方在执行原合同承包范围同时,增加因甲方征地工作须要配合哈密市土地、草原、林业等管理部门进行地类调查、现场踏勘、征占地面积测量等工作。二、合同时间: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20日。三、合同价款:354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肆仟元整)。四、付款时间:本合同付款在合同内容完成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五、原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处,执行本合同,除此,均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电力设计院、北拓天宇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别在合同落款处盖章、签字。电力设计院向北拓天宇公司支付勘测费4108800元:2015年3月16日支付1251600元,2015年8月10日支付1251600元,2016年1月18日支付1251600元,2016年6月1日支付354000元。另查明,北拓天宇公司提交电子邮箱发件截屏,发件人为贵的用户于2015年8月27日9:58分向收件人为的邮箱发送红柳河的邮件,贵的用户于2015年11月9日11:40分向收件人为gjjhc的邮箱发送红柳河的邮件,用以证明北拓天宇公司员工刘永贵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测绘成果发送给了电力设计院公司员工杨学义、郭晶晶,电力设计院认可杨学义、郭晶晶是原告公司员工,但称并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勘验资料。一审法院向腾讯公司发出征询函征询收件人gjjhc的身份信息,该公司回函称该邮箱注册时间2002年6月1日,绑定通讯录手机135XXXXXXXX。 一审法院认为,电力设计院与北拓天宇公司签订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关于电力设计院要求解除《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电力设计院依约支付《土地勘界测绘合同》90%的价款,且向北拓天宇公司支付《补充协议》的全部价款,北拓天宇公司虽然未有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土地勘界测绘合同》5.4.1条的约定向电力设计院交付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但北拓天宇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员工已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11月9日向电力设计院员工杨学义、郭晶晶发送关于勘测定界成果的电子邮件,且电力设计院支付《土地勘界测绘合同》4.2.c条约定的1251600元合同价款的时间亦能印证其电力设计院收到相应的测绘成果,应当视为两份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电力设计院主张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双方签订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系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受任何限制,为均衡双方利益,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受时间限制,即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仅存续于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期间,如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亦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至于本案电力设计院、北拓天宇公司所争议的测绘报告验收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土地勘界测绘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条款中多次出现工作成果验收的字样,究其文意,合同第四条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按照承揽人工作完成的进度支付工作报酬,其中4.2.c及4.2.d均涉及上交测绘成果,4.2.d特别约定工作报酬的10%在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付清,故4.2.c中约定的“上交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应理解其侧重点为交付成果;《土地勘界测绘合同》中对于验收工作如何开展及电力设计院、北拓天宇公司的义务并未清楚划分,结合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付款情况,能够看出北拓天宇公司所提交的测绘成果的验收工作并不是北拓天宇公司单方的义务,且北拓天宇公司已经完成了配合哈密市土地、草原、林业等管理部门进行地类调查、现场踏勘、征占地面积测量等工作,亦能佐证北拓天宇公司方已经完成测绘工作,并将成果交付电力设计院。电力设计院提交由哈密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2019年5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过业内审核,列举了北拓天宇公司完成的《勘测定界报告》存在的问题,其中由于2018年7月1日起启用的新的坐标系,认定北拓天宇公司的测绘成果无法达到合格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土地勘界测绘合同》中约定北拓天宇公司的工作期限至2015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已履行,电力设计院所提交的情况说明仅能说明以现今的标准衡量,北拓天宇公司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不能等同于交付当时北拓天宇公司的工作成果亦不合格,2018年7月1日启用新坐标系致使测绘报告现今无法达到合格标准,不应归责于北拓天宇公司。综上,一审法院对于电力设计院要求解除《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电力设计院要求北拓天宇公司返还4108800元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电力设计院要求北拓天宇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北拓天宇公司辩称电力设计院关于违约金的主张过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土地勘界测绘合同》中约定了北拓天宇公司的工作期限及进度要求,工作期限至2015年5月30日止,并在该日之前完成土地勘界报告,北拓天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且北拓天宇公司对于已向电力设计院交付纸制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光盘等工作成果举证不足,北拓天宇公司交付成果的形式上欠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土地勘界测绘合同》11.2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严重程度、逾期交付给电力设计院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电力设计院关于违约金的主张过高,一审法院酌定调整为100000元。关于北拓天宇公司要求电力设计院支付合同费用417200元、利息11264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北拓天宇公司的反诉请求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应获得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一、驳回电力设计院要求解除《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电力设计院要求北拓天宇公司返还4108800元的诉讼请求;三、北拓天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电力设计院违约金100000元;四、驳回北拓天宇公司要求电力设计院支付剩余合同费用41720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北拓天宇公司要求电力设计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644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5月8日哈密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淖毛湖矿区电气化铁路牵引站接入系统工程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审核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5月8日对电力设计院提交的北拓天宇公司出具淖毛湖矿区电气化铁路牵引站接入系统工程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进行了业内审核,发现如下问题:1.报告中未有测绘单位资料及仪器鉴定证书;2.报告中未有测绘中使用的控制点点名说明;3.报告中界址点成果表保留尾位数不一致;4.报告中界址点成果表伊州区度带错误;5.勘测面积统计表没有具体的说明每宗地面积情况;6.勘测定界图未按比例成图;7.勘测定界图中坐标错误;8.报告中土地分类统计错误;9.报告中缺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10.项目提供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按自然资源部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资料应该提交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勘界成果。审核发现勘测定界报告存在上述问题,无法使用,建议重新勘界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260.04元(电力设计院已预交46861.60元、北拓天宇公司已预交11398.44元),由电力设计院、北拓天宇公司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映红 审判员李艳 审判员彭德翔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美龄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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