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2301执427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57778元,未执行标的645777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新疆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延缓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21)新230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袁俊文
审判员蒋根军
审判员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志超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