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荣与陆菊萍、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范亚东、王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05民初1912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亚东、王文英与被告杨兴荣、陆菊萍,第三人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镇街道××室房屋(房屋代码:32020500200894842000100292),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镇街道××室房屋(房屋代码:3202050020089484200010029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王亦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敏珠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