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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15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刚
联系方式:0991-5260000
注册时间:1996-01-08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燕山街518号
简介:
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咨询(以资质证书为准);顶管服务;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设计安装。金属材料(贵稀金属除外)、五金交电、百货土产、仪器仪表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除外);医疗设备、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医疗软件开发及销售;房产的信息中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流信息咨询;普通货物运输代理及仓储服务;信息业务(含短信息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通信器材设备、建材、化工产品的销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增值电信业务;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广告信息发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业务代办;计算机设备及配件、自动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教学仪器、办公家具的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柜台租赁,电脑租赁;设备维护,电子工程,代办电信业务,电信业务服务,通信设备维修;车辆停车服务;餐饮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技术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本企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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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张军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42民终604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磊因与被上诉人张军、戈建伟、张烈及原审被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昊菲达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2019)新4201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磊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徐磊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印新红 审判员刘琳 审判员张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逊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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