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鑫兴玻璃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豫0322执异39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鑫兴玻璃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王得荣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称,我公司申请执行泰州市鑫兴玻璃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豫0322执恢63号。因被执行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王得荣为该企业投资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追加王得荣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就华阳(洛阳)电业有限公司与姜堰市鑫兴玻璃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洛民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堰市鑫兴玻璃仪器厂退还华阳(洛阳)电业有限公司货款369984元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后华阳(洛阳)电业有限公司更名为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姜堰市鑫兴玻璃仪器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姜堰市鑫兴玻璃仪器厂更名为泰州市鑫兴玻璃仪器厂,后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王得荣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泰州市鑫兴玻璃仪器厂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得荣;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信息显示在2018年6月4日,投资人从王俊华变更为王得荣
判决结果
追加王得荣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朱聚才
审判员陈新安
审判员陆建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晓飞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