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焕平与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231民初3037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焕平与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焕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琼,被告润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肖焕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被告承建的垫江县房屋权属登记库房及公积金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和材料款524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被告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垫江县房屋权属登记库房及公积金综合业务用房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负责做外墙漆和外墙漆材料,总共价格为82450元。工程完工后,经发包方验收合格,现发包方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转账支付原告30000元后,尚欠5245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润广公司辩称,原告肖焕平系与案外人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形成的工程承包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润广公司与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我公司系将工程内部承包给张艺瀚,且被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原告要求润广公司承担责任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月16日,被告润广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垫江县分中心作为发包人签订《垫江县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库房及公积金综合业务用房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润广公司承接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润广公司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及保修期内承担工程维修责任。
2018年1月17日,被告润广公司作为甲方将承建的垫江县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库房及公积金综合业务用房装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张艺瀚(乙方),双方与当日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2017版)》,合同载明“发包人因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的需要,为提高经济效益,决定成立工程项目部。乙方作为发包人职工,经发包人同意,自愿作为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人承包经营工程项目……无论项目上业主或建设单位是否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都必须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农民工工资……”。
2017年12月25日,张艺瀚作为甲方与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装修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将垫江县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库房及公积金综合业务用房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金额为700000元。
张艺瀚作为甲方并加盖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与与原告肖焕平做乙方签订《公司内部装修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工程期限30日,合同造价54000元,该合同未列明日期。
2018年8月1日,被告润广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垫江县分中心作为发包人签订一份《垫江县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库房及公积金综合业务用房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将外墙立面装饰改造工程以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润广公司,工程预算总造价为82450元。
2018年8月2日,公积金装修完成施工人员确认单经过施工单位、监理代表签字确认,确认肖焕平班组装修的外墙漆等已完成。2018年9月9日,经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龙剑伟签字,被告润广公司盖章,重庆鹏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专业工程师签字及盖章,对肖焕平班组装修的外墙漆等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5日,被告润广公司向原告肖焕平名下尾号为8762的借记卡中转账30000元。
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垫江县分中心向被告润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65908.52元。
庭审中,原告肖焕平自认与案外人张艺瀚对该工程项目口头协议价为54000元,被告润广公司已支付30000元,合同中约定82540元系合同中标价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肖焕平支付工程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肖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56元,由由原告肖焕平负担302元,由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汪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孔飞飞
书记员邓丽娟
判决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