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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东
联系方式:0991-2958651
注册时间:1989-08-03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100号
简介:
压力管道设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测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对外工程承包,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节能评估,自理报检(以上行业按资质证书范围、期限经营)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设计;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派遣;销售:电力设备及其材料;房屋租赁,车辆租赁,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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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0103民初3614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设计院)与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拓天宇测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电力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慧、陈玲、被告北拓天宇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赵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疆电力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41088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送达费等费用。诉讼标的:5108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9日、2015年10月22日签订了《土地勘界测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将红淖三矿区电气化铁路接入系统工程(南部)土地勘界交付给被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测绘内容包括“红淖三铁路矿区电气化铁路接入系统工程(南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包括当地土地部门对乙方提交土地勘界成果的验收工作”,以及“因甲方征地工作需要配合哈密市土地、草原、林业等管理部门进行地类调查、现场踏勘、征占地面积测量等工作。”该项目总费用4526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及技术标准完成报告。在2016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完成勘界报告在哈密地区的审核工作,以及提供土地勘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于2018年9月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完成勘界报告在哈密地区的审核工作,以及提供土地勘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于2019年5月13日,原告又一次向被告发联系单,要求被告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被告提交哈密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淖毛湖矿区电气化铁路牵引站接入系统工程土地勘界报告审核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于2019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函告被告按照《说明》的修改意见作为相应修改。因此,在2016年至今,原告一致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原告要求完成相关工作。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原告征地工作无法开展,而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拓天宇测绘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双方签订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并向原告交付了验收合同的测绘成果,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原告承担的违约责任过低,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高,明显显失公平,不应支持;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依法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北拓天宇测绘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剩余合同费用4172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64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实际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时止),以上共计529844元;3、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反诉原告北拓天宇测绘公司与反诉被告新疆电力设计院于2015年2月9日、2015年10月22日签订了《土地勘界测绘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反诉原告对红柳河至淖毛湖矿区电气化铁路牵引站接入系统工程进行土地勘界,合同约定的总价款4526000元。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向反诉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勘测资料。但反诉被告却迟迟未向反诉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经反诉原告多次与反诉被告沟通,均无果。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电力设计院针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辩称,因反诉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测绘工作,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及工作成果向原告提交最终的合格的工作成果;该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反诉被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现阶段需要重新委托一家勘查设计院重新进行勘测,反诉被告没有义务再向反诉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反诉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情势变更必须要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反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9日,原告新疆电力设计院(合同委托方、甲方)与被告北拓天宇测绘公司(合同承揽方、乙方)签订《红柳河至淖毛湖矿区电气化铁路牵引站接入系统工程土地勘界测绘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红淖三矿区电气化铁路接入系统工程(南部)土地勘界。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为依法调查建设用地地类,权属,界址,及为征地报批提供基础数据,图件资料,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红淖三铁路矿区电气化铁路接入系统工程(南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包括当地土地部门对乙方提交土地勘界成果的验收工作。第三条、工作要求及执行技术标准:3.3工作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a乙方工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2015年5月30日止。B乙方工作地点:哈密市(按甲方提供图纸为准)c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要求完成本合同的工作: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土地勘界外业工作;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经项目当地土地部门验收的土地勘界报告。第四条、工作报酬及支付:4.1本项目工作报酬为固定总价,总额大写:肆佰壹拾柒万贰仟元整人民币,(小写:4172000.00元)。由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包干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4.2工作报酬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a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30%为预付款即壹佰贰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人民币,(小写:1251600.00元);b外业工作完成后,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30%为进度款即壹佰贰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人民币,(小写:1251600.00元);c上交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后,甲方支付乙方工作报酬总额的30%为进度款即壹佰贰拾伍万壹仟陆佰元整人民币,(小写:1251600.00元);d剩余工作报酬总额的10%及肆拾壹万柒仟贰佰元整人民币,(小写:417200.00元),甲方在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一次付清。第五条、工作成果的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的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5.1验收办法:乙方在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即可通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勘测成果验收报告书。5.2验收时间、地点:2015年5月10日,5.4乙方提供工作成果的形式:5.4.1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及提交数量: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6份;勘测定界图16套;光盘2套。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合同约定报酬,应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11.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属乙方违约,除返还甲方已支付报酬外,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1.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属乙方违约,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11.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原告新疆电力设计院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方处盖章、签字,被告北拓天宇测绘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承揽方盖章、签字。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乙方在执行原合同承包范围同时,增加因甲方征地工作须要配合哈密市土地、草原、林业等管理部门进行地类调查、现场踏勘、征占地面积测量等工作。二、合同时间: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20日。三、合同价款:354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肆仟元整)。四、付款时间:本合同付款在合同内容完成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五、原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处,执行本合同,除此,均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别在合同落款处盖章、签字。原告新疆电力设计院向被告北拓天宇测绘公司支付勘测费4108800元:2015年3月16日支付1251600元,2015年8月10日支付1251600元,2016年1月18日支付1251600元,2016年6月1日支付354000元。另查明,被告北拓天宇测绘公司提交电子邮箱发件截屏,发件人为贵<1687797449@qq.com>的用户于2015年8月27日9:58分向收件人为yangxueyi68<yangxueyi68@163.com>的邮箱发送红柳河.rar(16.66M)的邮件,贵<1687797449@qq.com>的用户于2015年11月9日11:40分向收件人为gjjhc<gjjhc@qq.com>的邮箱发送红柳河.rar(16.66M)的邮件,用以证明被告公司员工刘永贵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测绘成果发送给了原告公司员工杨学义、郭晶晶,原告新疆电力设计院认可杨学义、郭晶晶是原告公司员工,但称并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勘验资料。本院向腾讯公司发出征询函征询收件人gjjhc<gjjhc@qq.com>的身份信息,该公司回函称该邮箱注册时间2002年6月1日,绑定通讯录手机135XXXXXXXX。以上事实,有《土地勘界测绘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通知、微信记录截图、《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律师函、邮寄单、国土资源部通知、电子邮箱记录、网站施工信息、证人证言、调查函回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勘界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返还4108800元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被告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费用4172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644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争议标的5108800元,核定给付标的100000元,占争议标的的2%。本诉案件受理费47561.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780.8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即475.62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98%即23305.18元,其余的23780.8元本院退回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549.22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北拓天宇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梦雨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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