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鸣浩与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728民初667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鸣浩与被告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鸣浩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鸣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王鸣浩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强强
判决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