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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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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与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411民初601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前甸镇政府)与被告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甸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斗、被告万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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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前甸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万合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70019.32元并支付利息4400元(270019元×4.35%/12个月×4.5个月),合计274419.32元;2.万合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前甸镇政府与万合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万合公司向前甸镇政府借款270019.32元,用于支付万合公司开发的唯美品格小区欠付的供暖费。万合公司须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逾期未还,从同年7月1日起,万合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019年11月,前甸镇政府将270019.32元借给万合公司。2020年6月30日后,前甸镇政府多次要求万合公司还款,但万合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无法归还欠款。 被告万合公司辩称,对原告前甸镇政府诉讼请求中借款部分没有异议,不同意支付律师代理费。对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原告前甸镇政府与被告万合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前甸镇政府借给万合公司270019.32元,并由前甸镇政府直接打入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抚电能源分公司账户,用于支付万合公司开发建设的唯美品格小区19#楼、21#楼开栓供暖费。万合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否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并将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商品房等抵押房产交由抚顺市顺城区财政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归还借款及前甸镇政府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同年11月,前甸镇政府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提供借款,万合公司至今尚未返还借款,也未支付逾期利息。 另查明,《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标的额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诉讼标的额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原告前甸镇政府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上述事实清楚,有原告前甸镇政府提供且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借款协议》、《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返还借款270019.32元并支付利息4400元,合计274419.32元; 二、被告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元,由被告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时呈吉 人民陪审员刘杰 人民陪审员王国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雪 书记员苗伟伦
判决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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