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905执9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朝阳正大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905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阜新清河门支行07×××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384.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博阳
判决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