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俊
联系方式:023-67088666
注册时间:2003-11-21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10号第45层1#1-6单元、2#7-11单元
简介:
一般项目:对渝中区化龙桥“重庆天地新城”项目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出租与物业管理;零售工艺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执复106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何燕灵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法院)(2020)渝05执异19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五中法院审查查明,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瑞安公司)与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间汇公司)、何燕灵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渝0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时间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瑞安公司支付提成租金1875260.69元及滞纳利息154288.18元;二、时间汇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瑞安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00元;三、重庆瑞安公司对何燕灵提供的房地产权号分别为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时间汇公司不能清偿3000000元保证金时,重庆瑞安公司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000000元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时间汇投资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瑞安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何燕灵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渝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时间汇公司等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重庆瑞安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2019年6月20日,该院以(2019)渝05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瑞安公司对时间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交由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抵押房屋,何燕灵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xx号x幢的十套房屋予以查封,并进行司法处置。执行中该院已对上述十套房屋予以轮候查封,首轮查封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同意该院处置上述房产。2020年4月30日,该院作出(2020)渝05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公告,对被执行人何燕灵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幢x单元xx-xx号(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房屋,共计十套房屋依法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五中法院认为,依据(2017)渝0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2018)渝民终30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在时间汇公司不能清偿300万元保证金时,重庆瑞安公司有权以何燕灵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00万元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本案中,被执行人时间汇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相关财产的执行应当依法中止,现本案已无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前述“不能清偿”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该院作出对何燕灵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司法评估、拍卖的裁定并无不当。异议人何燕灵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何燕灵的异议请求。 何燕灵复议称,(2020)渝05执异194号执行裁定书没有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应当停止对我的执行,等被执行人时间汇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后,其破产资产不能清偿300万元保证金时,方能对我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300万元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重庆瑞安公司要求对我提供的10套抵押房屋采取评估、拍卖措施不应得到支持,据此,请求依法撤销(2020)渝05执异194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渝05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与五中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执异19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阎强 审判员彭四川 审判员陈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婧 书记员张洋
判决日期
2021-04-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