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九林、罗忠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5执318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25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陈九林与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罗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罗忠平应向申请执行人陈九林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共计20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罗忠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秀军
判决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