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辉腾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05财保570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辉腾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辉腾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山东辉腾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靳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