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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907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95-68288999
注册时间:2002-10-18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
简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档案整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测绘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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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过房、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503民初7478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过房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顺公司)、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过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佳奇、被告南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鼎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潘过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宏鼎顺公司立即向潘过房支付工程款959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南威公司对宏鼎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共同承担。庭审过程中,潘过房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南威公司对宏鼎顺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潘过房明确第三项诉求为:本案的受理费由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南威公司将其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路××大厦××号楼××层××层××层××层装修工程发包给宏鼎顺公司施工,后宏鼎顺公司将其中玻璃隔断及不锈钢工程转包给潘过房实际施工。潘过房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19年1月18日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及支付承诺书》,确认宏鼎顺公司尚欠潘过房工程款95943元。结算后,潘过房多次向宏鼎顺公司催讨,但宏鼎顺公司均以南威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潘过房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完成了约定的义务,但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宏鼎顺公司、南威公司除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外,还应向潘过房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宏鼎顺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潘过房诉称的在泉州南威大厦2号楼装修工程中进行玻璃隔断及不锈钢工程施工属实。宏鼎顺公司承包了南威公司发包的南威大厦2号楼装修工程,宏鼎顺公司将其中的玻璃隔断及不锈钢工程分包给了潘过房施工,经宏鼎顺公司与潘过房结算,确认未支付工程款为95943元,但双方约定待宏鼎顺公司收到南威公司结算款后同步支付,因业主方即南威公司尚未支付结算款,潘过房要求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宏鼎顺公司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给南威公司使用,经宏鼎顺公司多次催讨,包括潘过房在内的相关材料商及班组起诉追讨债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南威公司作为发包人,有义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潘过房支付工程款。 南威公司辩称,第一,南威公司与潘过房不存在合同关系,潘过房不具有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其主张南威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潘过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的玻璃隔断及不锈钢项目由其施工。即便案涉工程确系潘过房施工,潘过房亦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因我国目前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规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宏鼎顺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潘过房,二者之间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潘过房就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旨在保护农民工利益,但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除非转包人和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或无力支付工程款,且发包人还有未付工程款,则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但如前所述,潘过房并非实际施工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宏鼎顺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其请求南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第二,南威公司已足额向宏鼎顺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南威公司与宏鼎顺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966460元,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若存在延误需按约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款的3%为58993.8元,但案涉工程直至2019年10月19日方具备使用条件,工程延误达366天,根据合同约定宏鼎顺公司应向南威公司支付违约金1380454元,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南威公司已足额向宏鼎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711209元,不存在欠付情形。第三,潘过房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有误,根据其与宏鼎顺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宏鼎顺公司还应向其支付工程款88896元,非95943元。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宏鼎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潘过房提交了证据:《关于南威软件园2#楼5层、6层、8层、25层装修工程玻璃隔断及不锈钢班组结算协议及支付承诺书》。 南威公司对潘过房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保修金7047元因为保修期还没届满,所以还不应支付。 南威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程施工合同》2份;2.银行转账凭证;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349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4.对账单;5.网页截图。 潘过房对南威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两份施工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可以确认南威公司确实与宏鼎顺公司存在工程施工的合同关系,至于合同约定内容不清楚,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1966460元,可以证明南威公司尚未向宏鼎顺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该案的案情与本案类似,潘过房的法律地位同样应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账单是属于南威公司的单方陈述,宏鼎顺公司是否违约,工期是否延误并没有双方的确认,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截图也不能证明南威公司所证明的内容。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8年6月20日,南威公司与宏鼎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南威公司将工程地点位于南威软件大厦2#楼5层、6层、25层装饰工程发包给宏鼎顺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一次性包干,合同价款按固定总价1366460元确定;施工工期为8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8年6月25日(6层)、2018年7月31日(5层、25层),竣工日期:2018年9月12日(6层)、2018年10月18日(5层、25层),保修期限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起算。2018年9月13日,南威公司又将南威软件大厦2#楼8层装饰工程委托给宏鼎顺公司施工,双方为此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一次性包干,合同价款按固定总价60万元确定;施工工期为80日历天,于2018年9月13日开工,于2018年12月2日竣工,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拨付、竣工验收、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9年1月18日,宏鼎顺公司与潘过房签订《关于南威软件园2#楼5层、6层、8层、25层装修工程玻璃隔断及不锈钢班组结算协议及支付承诺书》,约定,针对南威软件园2#楼5层、6层、8层、25层装修工程玻璃隔断及不锈钢班组(潘过房)结算及尾款支付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双方确认完成总工程量140943元;2.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45000元;3.应暂扣保修金(保修期限一年)7047元;4.剩余应付款为88896元;5.双方协商剩余未支付款项在宏鼎顺公司收到本项目业主(南威公司)结算款后同步支付。因宏鼎顺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潘过房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5民终3497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宏鼎顺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营造林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2017年12月28日,宏鼎顺公司施工劳务资质首次申报,经丰泽区住房与建设局编号为D335095719许可文件许可,该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有效。 另查明,南威公司已向宏鼎顺公司支付工程款1711209元。庭审中,南威公司自认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4月底,整体工程于2019年10月19日投入使用
判决结果
一、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过房装饰工程款95943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 二、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欠付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为限,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向潘过房承担垫付责任,垫付部分抵扣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8.5元,由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文智 审判员梁超毅 审判员林娟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哲元
判决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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