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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87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杰民
联系方式:0351-4086075
注册时间:1999-07-23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9号
简介:
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企业资产重组、购并策划、上市公司前期规划及辅导;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招投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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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与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112民初3723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丹与被告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文产权交易中心)、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产权交易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峋,被告北文产权交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忠欣,被告山西产权交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丹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无效;2、二被告退还原告交易本金136941.09元,并支付利息17275.59元(该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2020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9月9日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到被告退还全部交易本金为止);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原告在二被告合作运营的“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购买“紫佑·鸿运”、“德福·六福朝珠”、“紫佑·如意”、“紫佑·一统”、“德福·八级朝珠”等红木电子盘产品,原告统计投入216000.10元,该平台2017年5月31日因二被告违规设立被停牌、锁仓,造成了原告136941.09元本金无法退回而遭受损失。原告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反映情况,该局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关于倪某1、倪某2等人投诉请求答复意见》,认定原告购买的产品属于违规上线的交易品种和未经报批的交易规则。同时责令被告北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整改。因平台违规被停牌导致原告资金无法自由出入,后又被相关部门停止交易,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北文产权交易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的诉讼案由为网络购物纠纷,诉讼请求为确认交易无效和返还本金,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关系,而被告北文产权交易中心仅对原告及其他交易会员提供交易平台,与原告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之间应为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如因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应向其他买卖相对方提起诉讼,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如果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交易本金,将导致原告不但享有所购买货物的所有权,而且将其支付的购买本金也一并取回,将导致其双重得利。第二,原告在交易平台所进行的均为实物交易,被告北文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平台的本意即是为收藏爱好者进行收藏品实物交易,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原告所购买的货物均存储在专用的库房,原告可以通过交易软件随时提货。第三,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是经北京市金融局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平台,其所进行的交易均为一对一的实物交易,并非期货交易,其不具有期货交易的主要属性。该平台不具备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合约交易类型,也没有对冲平仓,更不具有杠杆属性。原告的每笔交易均需向交易相对方支付全额的货款,而期货交易仅需支付10%-30%的保证金,即可以进行交易,因此本平台交易与期货交易存在根本差别。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产权交易中心辩称,首先,原告请求确认交易无效的诉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无论是依据北京市金融局的答复意见或交易管理办法,原告在平台上的交易都不符合无效情形,也不符合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其次,二被告均不是原告的交易相对方,二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交易的相对方应是商品对应的挂牌方,原告系与挂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居间服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交易价金没有依据,该请求应该根据交易的行为,由挂牌方退还给原告,不应由居间服务方退还。第三,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不是期货交易,该交易平台是合法的现货交易平台,提供的是实物交易,非期货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是现货交易,不是标准化合约。交易对象红木艺术品需要经过挂牌、实物鉴定,托管入库等流程,交易有对应的实物,且具备完整的现货交割体系,随时可以为投资者进行现货交易服务。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的交易不符合标准化交易的定义。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应当由证监局依照法定程序自行认定,或整顿交易场所、或者申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通过电话指导,发文协作或派遣专家组方式协助认定,但截至今日,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未被证监局或联合会议办公室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北文产权交易中心和山西产权交易中心均无期货交易资格。二公司签订协议,共同设立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 2016年9月6日,原告在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购买“紫佑·鸿运”、“德福·六福朝珠”、“紫佑·如意”、“紫佑·一统”、“德福·八级朝珠”等红木电子盘产品,共计投入216000.10元。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李丹共计出金79059.11元。该平台于2017年5月31日被停牌、锁仓。有关投资人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反映相关情况。2017年8月2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作出《关于段某、刘某投诉请求的回复》、《关于刘某、李某、王某、程某、沈某等人投诉请求的答复意见》和2017年9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作出《关于倪某1、倪某2等人投诉请求的答复意见》均明确指出,“紫佑·鸿运”、“德福·六福朝珠”、“紫佑·如意”、“紫佑·一统”、“德福·八级朝珠”等涉及锁仓、停牌相关的交易规则,未按照《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属于违规上线的交易品种和未经报批的交易规则。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北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整改,要求其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在相关变更审批事项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上线新的交易品种,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展新的相关投资人。李丹现有136940.99元不能变现。 审理中,二被告自认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交易停止后持仓市值不能在平台上变现,投资人仅能提货;截止庭审时该平台交易的产品已退市,不能再复牌;除了价格和买入方选择的数量外,每次交易的默认电子文本一致;在平台上交易看不到交易对象的名称。原告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目的不在于提取实物,而是通过平台进行投资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丹在被告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北文+山西某某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无效; 二、被告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李丹136941.09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36941.09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保全费1420元,以上共计3112元,由被告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殷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明
判决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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