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薛之倩、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103民初1702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薛之倩、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之倩、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薛之倩、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楼芝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芬红
判决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