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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7877000
注册时间:1994-10-01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新航路18号
简介: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线缆专用材料、辐照加工、电缆附件、专用设备、器材和各类信息产业产品(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的器件及设备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相关配套服务;设计与安装: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小区楼宇弱电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通信工程及设备(上列范围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批发零售: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照明器具,电工器材,仪器仪表,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元器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日用百货;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自营商品及其同类商品的进出口;自有房地产、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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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8民初10518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与被告吴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苟银亮和赵子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臻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普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关于追缴吴臻退赃后余额的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75820元。事实与理由:2003年7月24日,被告因侵占原告财产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非法所得126594.7元。2003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追缴吴臻退赃后余额的协议》,约定吴臻使用其位于神仙树北路11号23幢3单元6楼2号房屋冲抵退赃后余额126594.7元;并商定退房时间为2004年1月5日。协议签订后,因被告尚处于服刑期,故未办理产权过户;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多年来一直联系被告,被告均故意避而不见,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1月8日,被告与成都市总商会(金牛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商会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向总商会小贷公司贷款37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以下简称成都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4月28日,总商会小贷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于7月8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认为,被告以房抵押贷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原、被告的合同约定,且违约的主观恶意明显,直接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吴臻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4日,高新区法院作出(2003)高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吴臻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即自2003年2月28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并对吴臻的非法所得126594.7元予以追缴,退赔普天公司。2003年8月22日,普天公司与吴臻签订《关于追缴吴臻退赃后余额的协议》,约定因吴臻部分退赃后尚欠普天公司126594.7元,吴臻同意用1999年10月购买的普天公司福利房(地址神仙树北路11号23幢3单元6楼2号,建筑面积45.7平方米,购房价21309.6元),退交普天公司用于冲抵退赃后余额126594.7元;普天公司在吴臻办完所有退房冲抵手续(含产权过户)后,将不再追缴吴臻退赃后余额126594.7元;经协商退房时间定于2004年1月15日。 另查明,2019年1月8日,总商会小贷公司与吴臻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吴臻向总商会小贷公司贷款37万元,吴臻用名下位于神仙树北路11号23幢3单元6楼2号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月14日,成都公证处分别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该《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9年4月28日,总商会小贷公司向成都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成都公证处经审查后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67866.33元、利息17882.92元、罚息617.32元,总商会小贷公司对吴臻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顺位优先受偿。2019年7月8日,吴臻就上述公证债权文书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9)川0191执5535号,执行过程中该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对上述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此后,普天公司对于该执行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案涉房屋的执行;2020年5月22日,高新区法院作出(2020)川019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普天公司提出异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与吴臻以约定形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实质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提出了异议,其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由此裁定驳回普天公司的异议申请。普天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复议,2020年8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执复29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普天公司基于实体权利对查封的案涉房屋提出异议,应当属于执行异议的受案范围,由此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进行审查。高新区法院重新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川019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上述案涉房屋从2012年9月28日登记至吴臻名下直至2019年1月14日抵押登记至总商会小贷公司名下,普天公司与吴臻并未就案涉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故普天公司并不能基于《关于追缴吴臻退赃后余额的协议》的合同权利排除总商会小贷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据此裁定驳回普天公司的异议请求。 庭审中,普天公司要求按上述案涉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举出了其在成都透明房产网查询的售房价格信息以及在房屋中介单位拍照的售房价格信息,主张其统计了普天小区53套二手房价格,每平方米单价均在12201元至13066.41元之间,均价为12817.83元,故按45.7平方米计算,应当赔偿585774.62元,其起诉575820元,已低于市场价值,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原告普天公司举出的关于追缴吴臻退赃后余额的协议、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网上房屋询价截图及价格信息照片,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臻于2003年8月22日签订的《关于追缴吴臻退赃后余额的协议》。 二、被告吴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协议后的冲抵房屋损失5225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由原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3元,被告吴臻承担4336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吴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晏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昕
判决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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